本報訊 近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出臺《關於貫徹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進一步做好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意見》。《意見》圍繞審判職能發揮、審判機制改革、外部環境最佳化等共提出7條具體措施,努力為環境保護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務和保障。
《意見》明確,要發揮審判職能,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堅持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境保護法治理念,持續加強對環境汙染犯罪案件的審判力度。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嚴格審慎適用緩刑和免於刑事處罰。
《意見》提出,推進立審執工作銜接機制,落實環境資源案件標識制度,在全流程網上辦案系統嵌入標識模組,立案環節對環境資源案件進行標識,對標識為環境資源案件的全部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負責環境資源審判的合議庭、團隊審理,確保案件審判質量。暢通環境資源案件強制執行渠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生效後要及時移送執行部門。
《意見》要求,要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推進法院內設機構和人民法庭相結合,充分利用人民法庭平臺,建設環境資源法庭。推進“三合一”集中審理和集中管轄相結合,實現環境資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環境資源審判業務機構集中審理。
《意見》特別要求,要建立多元共治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利用好人民法庭或環境資源巡回法庭(工作室)平臺,積極發揮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特邀調解等非訴訟機制作用,妥善化解環境資源保護矛盾糾紛。
(馬雲雲 張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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