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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青年無法成婚原因初探(之二十八)

由 卓悅悅ZYY 發表于 美食2023-02-03

《民法典》與相親難的解讀

中國古代婚姻幾千年都是將女人假設為好人,為男性傳宗接代。不論女人最終結果如何,財富還是在以男性社會為主導的男性的家族中傳承。而現代社會卻把男女都想象為壞人,婚姻雙方都是獲取對方財富而結婚。

《民法典》的婚姻篇將男女雙方都假想對方為了貪圖對方財產,設立婚前財產互不干涉的條文,以保護婚前財產不因婚姻的解

而被對方分割。 繼承篇更是讓兒媳喪失了對公婆的財產繼承權。同樣女婿也沒有對岳父母的財產繼承權。從繼承的角度也就是說兒媳也就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也沒有繼承權;女婿也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也沒有繼承

。贍養人的配偶只有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沒有必須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規定: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中國幾千年傳統的

婚姻的紐帶完成延續香火,傳宗接代,讓家庭財富最大限度的得以傳承延續變成了一種侈望。兒媳和女婿連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都沒有了。婚姻變成了法律櫃框架下相互獨立互不干涉的兩個獨立體,家庭的凝聚力大幅削弱,甚至喪失了幾千年傳統婚姻的意義。 人們在婚姻中得不得任何的好處。最大的好處在於保護了男女之間合法不受他人干擾的交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 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 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制度設計,從結婚一開始

將夫妻二人的愛與情與財產掛勾,使夫妻隔著財產的鴻溝不瓦逾越,夫妻不再相扶助關係,而是兩個平等企業的合作關係。 男

女人都不

能透過婚姻改變自己原有財富狀況,只有在一方死亡發生遣產繼承時,另一方才有可能獲得因婚姻關係的在

而獲得部分遺產,這時一方的婚前財產才有可能部分發生轉移給生存

另一方。 這種以人的死亡為標的婚前財產轉移的繼承規定無疑會引發道德風險。一方可以透過不正當手段謀害另一方而實現財產的轉移。是所有正當婚姻家庭不願看到,但又確實存在的真實的現實。 或者透過變賣原房產將婚前一方的婚前房產,再重新購置新房的方式達到將一人婚前財產變更為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以達到夫妻共有財產,以保證婚姻的穩定。但這種操作同時也會引發另一個道德風險,或以結婚為名惡意侵佔財產的故意。顧此失彼,婚姻已沒有了情和愛,只有和財產繫結的婚姻。

附: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婚前財產無特殊約定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一方死亡,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處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一般平均分配,經協商,也可不平均。按照繼承規定,其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婚姻中的男女在《民法

》的“婚姻篇”、“繼承篇”兩個法律條款

規範下,各自獨立互不干涉。 婚姻逐漸演變成了男女雙方在各自資質相同情況下的公司式的為了完成某一個專案(生孩子)的合作。這種合作,一遇風吹草動,任何一方資質或條件發生變化,合作就會解除。婚姻不再是天長地久,而是有條件的合同履行。婚姻顯的無比的粹弱。一見鍾情,海沽石爛守護一生的婚姻愛情觀將一去不復返了。 婚姻中更多了一種現代人的“AA制婚姻”。誰也不欠誰的。

“婚姻篇”未對婚姻期間如何穩固婚姻,最大限度的以經濟和法律的手

防止離婚的發生做出強有利的法律規定和保障,讓任何一對夫妻一旦踏入婚姻的門坎就要對長輩對夫妻對子女承擔終

的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讓任何人都不敢輕易離婚,一旦離婚,將是傾家蕩產永不翻身。

“婚姻篇”

未對防範家庭暴力進行規定,

對離婚的財產分割及孩子的處分進行了規範。

婚姻中,婚前財產已嚴重的影響了婚姻關係的和諧穩定。“白頭偕老永結同心”也成為一種奢望,互不干涉,大難來時各自飛已成為常態。

男人在婚姻中已經沒有了對女人的責任感,也沒有了對家庭付更多付出的義務。女人則更多的輪為生育的工具。女性在婚姻的過程中得不到任何的好處,而得到的是是付出。直到某一天,女人不願意再付出了,男人

願意給女人更多承諾和承擔更多的義務時,合作的婚姻關係就可以解除了。

《民法典》婚姻篇、繼承篇的相關法律規定,無疑給男女雙方結婚設下了更多的考慮指標:

即要考慮他的目前的各項經濟指標和未來不確定因素,還不得已的

考慮雙方的婚前財產併為之準備在婚前處理好,以免婚後的後顧之憂。

婚姻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娶一個女人回來是傳宗接代傳承財富,而更多的是防

自己的財富不能因為婚姻而轉移給另一方。

大家生活的都不容易,生活壓力、工作壓力、房貸壓力,好累壓的喘不過氣,即使有幸結婚了,還得在法律的框架內彼此設防。以防稍有不慎,財富被轉移到另一方。

這種家庭婚姻財富的法律制度設定無疑給婚姻家庭保險的律師有了更大的業務空間。他們會為未來的夫妻雙方防止自己的財富被轉移提前設定好自已財富在萬一的情況下的安排,甚至是對意外也早做安排。這就造成了未來夫妻的潛在危機和不信任,給人的感覺是一方就是衝著另一方的財富而結婚的。一旦這種婚前的財富安排被另一方發現,婚姻就走到了盡頭。

儘管法律制度的設計是為規避財產被惡意轉移,同時也是給婚姻埋下了一棵隨時可引爆的炸彈。 這種法律制度的安排兒媳沒有了繼承公婆的財產的繼承

,女婿沒有了對岳父母的繼承權,雙方對彼此的父

也就沒有了贍養義務,喪失了家庭和諧,種族延續的紐帶。而只有對自己父母的贍養義務和繼承權利,

無疑是嚴重的影響了相親成功率,讓男女雙方無法透過婚姻獲得實實在在的好處,並在婚姻中互相嫌棄對方的父

。大家都會因為婚前財產的處

達不成一致而主動放棄相親,

不敢輕易跨越婚姻的門坎,以免自己或原

家庭的財富被惡意轉移和侵

“婚姻篇”、“繼承篇”即保證了婚前財產不被轉移分割,同時也將夫妻感情因財產而被分割。產生了“相親恐懼”,都下敢輕易邁入婚姻的大門,因為這個水太深太複雜,要有充分的心裡準備和強大的心裡承受能力才敢談婚論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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