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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投稿 | 一稿多投是否為作者的合法權利?終於有人提出來了

由 科研情報站 發表于 美食2023-01-27

一稿多投目前已演變為許多作者一種常態化的投稿方式。

針對一稿多投現象,輿論似乎是一邊倒的反對和譴責之聲

認為它浪費了極為稀缺的出版資源,擾亂了報刊社正常的出版秩序,是學術不道德行為等。而經仔細核查,卻發現這些反對的聲音幾乎都來自於出版界的人士,而鮮有來自作者的附會,讓人不禁對其生髮是否摻有情感傾向和利益因素的疑問。而詹啟智的

一稿多投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一一兼論一稿多發後果的規制

一文是屈指可數的贊同一稿多投的大音希聲,從法律和行政法規角度出發論證了一稿多投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

筆者認為,肯定一稿多投是作者的基本權利還可以從經濟學和法理視角作更進一步的解讀,將報刊社和作者兩方面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察,平衡雙方的利益訴求,達到和諧共生的狀態。

一、報刊社反對一稿多投的緣由

一稿多投使編校人員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變為無效勞動,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

報刊社作為參與市場競爭的一員,理所當然要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是在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的必然選擇

否則就會被市場大潮吞噬。儘管各個報刊社都有各自的辦刊宗旨和市場定位,併力圖形成獨具魅力的風格、突出內容和形式特色,但都把獲取作品的首發權、注重時效性和快捷性、贏得廣大讀者和作者的支援作為追求目標和制勝法寶。除文摘報刊外,大多數報刊社都不願跟在別人後面亦步亦趨,刊發已被其他報刊登載或準備發表的文章。否則,不僅有損報刊的聲譽和學術地位,也會逐漸失去讀者的興趣和關注。在現代快節奏的社會里,對資訊的優先知曉意味著巨大的潛在利益,誰也不願意浪費時間和金錢去重複閱讀時過境遷的舊聞。長此以往,報刊社的生存危機就出現了。

二、一稿多投正當性的法理分析

一稿多投既是作者的經濟行為,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在經濟上具有合理性,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

是著作權人行使自己民事權利的有效方式。不同的聲音來自於不同的利益訴求,公正的裁決有賴於正確的法理分析。

1.合理性

(1)理性經濟人的必然選擇

亞當•斯密認為,人只要做理性經濟人就可以了,其對社會的貢獻遠比有意圖做出的大。理性經濟人是西方經濟學的基本假定,一切經濟行為的分析都建立在這種基本假定之上並以此為出發點。其意思是經濟決策主體都是充滿理性的,在經濟活動中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盲從,而是精於判斷和計算,把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作為唯一目標,以最小代價博取最大經濟利益,從而實現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說趨利避害一一“兩害相較取其輕,兩利相較取其重。”理性人在面臨多種方案時總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否則就是非理性人。

作者一稿多投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一是縮短論文發表時滯

作者希望自己的科研成果儘快公之於眾,為自己贏得聲譽;讀者需要在第一時間瞭解科技資訊發展動態,跟蹤世界科技發展前沿領域。因此,科技資訊的傳播速度就意味著潛在的經濟價值。一般報刊社都規定一個月或更長的審稿期,作者一稿單投如果不中則不得不忍受漫長的等待期,這使作者大傷腦筋連呼“耗不起”。一切節約都歸為時間的節約,一稿多投這種數學上的運籌優選法自然就成了作者的首選。

二是優先權之爭

科學榮譽的社會表現有“優先權之爭”,誰擁有了科研成果發表的首發權,誰就有可能奠定自己在某科學領域的權威地位。如果有相同的科學發明或發現被他人搶先一步公之於眾,則有可能使自己的辛苦努力付之東流,因此領先一步一直是科研人員的不懈追求。

三是提高命中機率

一稿多投實質是一種射幸行為,作者採取漫天撒網式的投稿方式希望東方不亮西方亮,提高命中率。

如果把作品當作一般商品看待,賣主(生產者)總希望將之儘快推向市場,找到一個好“婆家”,求得一個好價錢,避免產品庫存積壓,不利於開拓廣闊的銷售市場。因此,從作者方面考慮,一稿多投是作者權衡各方利弊得失後在現有投稿環境下的理性選擇行為,是符合效率優先原則的。

(2)智慧財產權的特性提供了可能的先決條件

因為知識是有形無體的,故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範疇,它根本不同於對物的所有權。物權在一定的時間內只能屬於一個主體,具有排他性,一個人擁有某種物品則自然排除了其他人同時佔有該物的可能;而智慧財產權悖反“一物一權”的物權原則,對其使用並不限制人數,因為它可以無限地再生。

知識產品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擁有

這種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也不會發生滅失、毀損,反而會使其價值增值。智慧財產權的物件只是一種結構和形式,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載體存在,只要找到得以支撐其存在的載體,就可以無限次重複再現。如需要,權利人可以反覆多次行使其收益權,如一件作品可能同時被多數人在不同的地點透過不同的載體做相同的使用而互不幹礙。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具有無形特徵和可複製特性,只要著作權人願意,他可以將某個作品的同一權利或不同權利打包許可給不同的人使用,也可以分別許可幾個人以不同的方式同時使用同一個權利

正是著作權的這種特徵,使其客體一一作品被重複利用在法理上成為可能。

2.合法性

其一,報刊性質屬於彙編作品

彙編作品是指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彙編作品的創造性主要體現在對作品或材料的選擇和編排結構體系上。報刊涉及的作品眾多,設有不同的欄目,編輯人員進行了結構性組配工作,因此,報刊從整體上看就是一部彙編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14條的規定,彙編人只就彙編作品整體享有著作權,而構成彙編作品的單獨作品的著作權仍就屬於原著作權人,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只保護彙編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其內容。被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不因被彙編而受到影響,其單獨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透過一稿多投再授權給其他報刊社對其作品進行其他形式的彙編或另外加以其他形式的利用。

其二,如無特別約定,報刊社取得的是非專有使用權

其三,投稿指南的法律效力不足

報刊社的投稿指南中一般有反對一稿多投的特別宣告,但其效力卻不足以制約作者的一稿多投行為。投稿指南並非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要約。如果投稿指南是要約的話,作者就以投稿的行為達成承諾,於是雙方就構成了著作財產權的出讓合同關係,那麼報刊社就必須刊發作者的來搞,而不論其質量高低,是否符合報道的宗旨和範圍。根據《合同法》第15條規定,投稿指南正好符合要約邀請的定義,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要提請他人注意,對交易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相對方也不必就要約邀請事項承擔任何法律後果,投稿指南中的相關要求只是報刊社單方面的宣告或廣而告之而已。

其四,有悖對《著作權法》第33條的正確解讀

現今一些學者和報刊社反對一稿多投的唯一法律依據即是《著作權法》第33條之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很明顯,該條文並未明文規定禁止一稿多投,只是一些研究者從著作權人可以再行另投文稿的時間性規定中所分析推理得出的結論,即從自身的功利角度出發所做出的個性化解讀,而非權威性的司法解釋條文,並不能得到業界的普遍認同。見仁見智,不同的人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為,該條文主要是為確保最先獲得投稿的報刊社對稿件的優先使用選擇權及提高審稿效率所立,恰恰維護的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和報刊社的首發權或優先發表權。如果誠如某些人所言,超過法定審稿期(報社15天,期刊社30天)著作權人未收到錄用通知可以將同一稿件另投他刊之規定是為了禁止一稿多投,那麼我們可以進一步地推問:如果著作權人收到某家報刊社的錄用通知(不論是在規定審稿期限內或之外)後是否可以再授權其他報刊社發表同一作品呢?很顯然,從該條中找不出答案。作為法律條文,其表述應該是清晰、明確且沒有歧義的,不能叫人頗費周折作猜謎式的分析推理。如果在具體執行中模稜兩可、操作困難,則必須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也沒有對《著作權法》第33條作詳細的解釋說明。關於此條文,還可以作如下解讀,即:一稿多投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對其再投他刊的時間性規定只是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過度擴張所作的限制,目的是為了照顧到報刊社的利益,以平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創造公平誠實的交易環境。那麼是不是說今後將《著作權法》第33條修訂為明確表示”禁止一稿多投“就一切迎刃而解了呢?事情遠非如此簡單,即使如此,它也不能牴牾著作權的地域和時間等屬性,即A著作權人將作品的中文版權出讓的同時可以將其英文或其他語種的版權再行授予其他報刊社,反之亦然;B著作權人可以就同一作品的著作權按不同的地域分別授予不同的報刊社,如按省份劃分將同一作品授與多家出版部門同時複製發行,或將同一作品在國內外同時發表;C除非著作權人出讓的著作權是永久性的,否則超過授權期限後,著作權又自動迴歸著作權人,那麼其就可以將同一作品再授予其他出版部門重新出版發行。由此看來,即使作出明確禁止一稿多投的限制性法律規定也不能完全杜絕一稿多投。其實,《著作權法》第10條所列舉的著作權統統屬於作者,除卻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如何行使著作權完全由作者自由掌控和裁量。事實上,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法》並不強制性地限制”一稿多投”。從目前來看,各期刊社也意識到了這一點,於是各家在決定錄用發表某篇稿件時,都主動和作者取得聯絡,寄發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書(中國知網已製作出較為規範的合同文字供各家報刊社參考),就相關著作權利出讓作出明確約定,雙方簽字認可,或讓作者出具授權委託書。這表明各利益方的法律意識已全面喚醒,依法規範出版行為已成為普遍的訴求和維權的利器,此一做法正被報刊社普遍接受並得以逐步推廣。

三、 對一稿多投權利的規制

一稿多投的反對者寄希望於否定作者的一稿多投權利來維護報刊社的利益,結果只能導致雙方尖銳的矛盾對立和爭辯局面的形成。現實的困惑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懲戒手段,即使立法明確規定禁止一稿多投也無法遏制作者一稿多投的強烈衝動,那麼法律條文就是一紙空文,於是尋求問題的具體解決途徑就成了全部問題的關鍵。擁有某種權利是一回事,如何正確使用權利則是另一回事。

雖然一稿多投是作者的一項民事權利,但在行使時必須考慮到報刊社以及公眾的利益

。作者過分自由擴張自身的權利有可能超越私權力邊界,從而構成對報刊社甚至公眾利益的損害,造成民事權利的濫用。因此,

必須對作者的一稿多投行為加以有效規制,充分考慮交易相對方的利益訴求,以營造誠實信用、公平對等交易的市場競爭機制

。目前形勢下,遏制一稿多投最有效的辦法

首推收取審稿費,增加一稿多投的經濟成本

其理由在於,如果發表作者的稿件,則可把審稿費看作編校加工的費用;如果作者撤稿,則可將其視為對報刊社付出的時間、財力和勞動的補償。對初審不過的稿件則不應收取審稿費,避免以審稿費的名義濫收費用。

二是提高審稿效率,加快審稿回覆速度

將審稿回覆週期控制在作者合理的可承受的預期內。

三是要求作者在投稿時附帶簽署授權委託書

宣告將稿件的首發權、專有出版權等權利授予報刊社,如果稿件被錄用,則授權書繼續有效;如果未被錄用,則在作者收到退稿通知後自動作廢。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約作者的一稿多投行為,因為由於作者一稿多投損害了報刊社的利益。而報刊社一旦較起真來,作者有可能承擔違約的風險。

四是建立由新聞出版總署牽頭的全國投稿統一管理平臺(中心)

作者首先向中心投稿,只有透過甄別符合投稿規則的稿件才能二次分發給各報刊社,報刊社只接收具有中心簽發的電子許可證的投稿,超過規定審稿期作者可另投。投稿中心還兼具資訊釋出和給作者提供推薦相關刊物、提高錄用機會的參考意見的功能。從現有的網路技術和DRM管理技術來看,這些在技術層面完全是做得到的。總的思路是,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問題應主要採取經濟的手段和辦法解決,輔以法律和技術的保障措施,而少採用行政的強力干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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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宣告

本文來源:現代出版作者:馬建平,三峽大學學報編輯,版權屬於原作者,僅用於學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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