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國的高淨值群體來說,
如何將家族積累的財富順利傳承一直是其關注的重要問題
。
家族信託的出現可以達到
財產隔離
、
持續經營
的目的,受到越來越多高淨值群體的關注。
而我國的家族信託行業剛剛起步,發展還面臨著諸多問題,
如何改變現狀,滿足人們的更多需求,是發展的重中之重
。
家族信託起源及概念
01 家族信託的起源
信託的起源可追溯到11世紀的英國,當時的民眾對教會特別虔誠,很多人死後會將自己的財產、土地等捐給教會,這種行為侵犯了英國封建主的權益,所以英國頒佈了“沒收法”,禁止民眾死後將財產、土地等捐給教會,違反者財產、土地等一律沒收。
所以,為了規避法律,防止財產、土地被沒收,英國教徒提前將其財產、土地轉移給社會的某人,委託該人幫助經營自己的財產、土地,並將收益全部捐給教會,這種行為就是最初的信託,
其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規避法律
[1]。
信託行為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羅馬法》規定,羅馬的外來人不能享有繼承權,於是部分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給社會可信的第三方運營,以保障家人的利益。
隨著各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家族信託行業也發展得越來越成熟,市場需求也越來越大,發展至今,家族信託結合不同國家的經濟及法律特點,逐漸形成各個國家特有的家族信託行業。
02 家族信託的概念
家族信託是指,
家族企業創始人或家族企業作為委託人,財產的繼承人或家族內部成員作為受益人,以家族財產管理、傳承、增值為目的開展的活動
。
當家族信託成立後,就實現了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委託人在此期間沒有資產的管理權,但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收益分配。受託人成為資產的管理人,嚴格按照信託合同規定的法律條款管理資產,履行信託義務,而受益人會根據委託人提前設立的規定及分配方式,獲得收益。
家族信託是一種有效傳承財富的方法,
防止家族財產在世代傳遞中發生非必要流失,或防止因繼承人奢侈浪費,敗光所有財產
。
我國家族信託業務發展面臨的問題
01 家族信託發展外部問題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缺乏信託登記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在實際應用時造成了很多問題,阻礙信託行業的發展。
同時,信託登記是為了嚴格區分委託人的信託資產和其他資產,因為受委託人接受委託後,信託資金就成為獨立資金,與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沒有關係,所以為了明確具體資金的專案、數目等,就要進行信託登記,
信託登記就意味著委託人需進行財產公示
,而高淨值群體對財產的隱私保護是非常關注的,進行財產信託時,他們會要求受託人對財產進行私密保護,而財產公示意味著財產隱私的洩露,所以面對財產公示時,他們會心生忌憚,不選擇辦理信託,從而嚴重阻礙家族式信託的發展。
二、稅收優勢未體現
我國關於信託行業的稅收制度不明確,進行信託時,還可能造成
雙重納稅
,
即信託財產轉移納稅和信託行為納稅
。
比如,進行房屋不動產產權變更時,需繳納房屋變更的相關稅費,而將房屋不動產設為信託時會面臨雙重納稅的問題,需要繳納將不動產納入信託的稅費以及將不動產轉移給受益人的稅費。
所以,信託並未起到幫助委託人合理節稅的作用,委託人進行家族信託的意願從而也不會強烈。而我國目前關於遺產稅的政策還未落實,財產繼承是不需要繳納遺產稅的,因此家族信託優勢更無法體現。
三、資產確權有侷限
我國目前的家族信託中,
受託資產主要為資金存款
,而金銀珠寶、字畫、古玩等受託資產,是很難進行確權的,
因此受託資產確權存在侷限性
。
另外,
信託資產的私有權在面對公權時是否還能具有獨立性
,這個問題也是不明確的。比如委託人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追償其名下所有財產時,其信託財產是否受到牽連,需要進行追償,在當前的法律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我國在資產隔離方面的效力還是存在不確定性的。
而海外的家族信託,在資產隔離、資產保護方面是比較成熟的,委託人將資產的所有權轉交於受託人,如委託人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法律對其信託資產是沒有追償權的,這樣就實現了資產的隔離,對名下資產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
最後,委託人進行家族信託後,
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破產清算,委託人名下已進行信託的資產,是否在清算範圍內,我國法律也沒有明確界定
。而進行家族信託行為的目的,就是實現資產隔離,當這點無法明確保障時,家族信託財產安全問題就無法解決。再加上目前我國的家族信託中,委託人對信託資產依然有相當大的控制權,無法做到完全由受託人全權負責,從而導致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只能由法院來判定。
四、外匯制度有管制
我國很多企業家在國外也有鉅額的資產,但是我國法律對境內持有外匯的數額有限額,因此,國內的家族信託,無法對委託人國外的資產進行信託管理,委託人國外的資產需在國外獨立進行信託管理,這樣煩瑣的程式阻礙了在境外有大量資產的客戶在國內進行家族信託管理[2]。
02 家族信託發展內部問題
一、經營能力仍不足
隨著我國經濟的大力發展,我國有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員,高淨值人員中以家族企業家為主,他們積累了大量的社會財富,並且急需將這些財富和家族企業進行順利傳承。
而我國的信託行業才剛剛起步,能做信託業務的機構本來就寥寥無幾,再加上大部分信託產品內容都是直接從國外複製,或者是信託機構之間相互模仿,
產品趨同化嚴重,缺乏創新性
,基於這些原因,我國的家族信託是很難滿足國內龐大的客戶需求的。
對於很多銀行或金融機構來說,他們對其他金融類產品的推廣已經比較完善,但是對於家族信託這個板塊還是比較滯後的,並沒有進行積極有效的推廣。
二、家族信託門檻高
我國國內家族信託的門檻很高,通常需達到3000萬至5000萬元人民幣
,並且
信託資產主要針對資金和金融資產
,無形之中又提高了家族信託的門檻,讓很多人望而卻步。
各大銀行與金融機構不僅對信託資產數額有要求,更是對家庭總資產有更苛刻的要求,大部分家庭總資產都要求過億以上,這樣過高的門檻也是造成家族信託產業發展緩慢的原因之一[3]。
三、專業管理存在缺陷
國外信託行業已經有上百年曆史,所以在代人理財方面有豐富的經驗,代委託人全權管理資產時有良好的信用,但是我國信託行業近幾年才剛剛開始發展,
無論是專業人才儲備還是資產管理經驗都是極其匱乏的
。
而家族信託所需管理的財富巨大,需要具備豐富管理經驗的團隊進行資產管理,而我國目前大部分銀行及金融機構的信託管理團隊還無法達到要求,從而加重了高淨值人員將資產完全交給國內資管機構進行運作的顧慮。
並且我國從事家族信託行業的工作人員對於跨境投資是陌生的
,缺乏全球投資的經驗,將導致因跨境資產配置手段有限而出現的投資侷限。
另外,
家族信託託管時間一般很長,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收費標準
。對家族信託的收費,依然按照收取年費的方式,費用不固定。每一單具體情況不同、難易程度不同、要求不同、規模不同,所收費用都是不同的,其中固定成本還會涉及律師事務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所以,家族信託資產規模越小,信託的單位成本就越高。
四、信任危機引爭議
瑞士銀行作為全球最領先的財富管理機構,為世界各地的頂級高淨值群體家庭及個人提供全面的資產管理服務,並以嚴格的保密制度在全球享有盛名。但是迫於國際壓力,瑞士不得不對其原則有所鬆動,承諾向賬戶戶主所屬國家政府提供客戶賬戶資料,以供其追查稅務問題,
在此情況下讓原本就對家族信託私密性持懷疑態度的客戶感到更加不安
,從而使國內家族信託業務更難開展。
中國式家族信託開拓與發展的措施
01 法律制度及相關部門管理層面的措施
一、完善家族信託相關法律制度
我國法律對信託有明確規定和相關法律條款,
但是對於家族信託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這給家族信託的發展帶來很大的阻礙。
我國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應對家族信託
保護範圍
、
執行力度
、
資產隔離
等高淨值人員最關注的問題進行嚴格定義,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防止因界定不清而產生更多顧慮[4]。
二、制定明確的信託登記制度
我國應重新考慮家族信託財產公示的問題,財產公示政策,必然會導致家族信託客戶的流失。
所以,應從保護客戶隱私出發,重新制定財產公示標準,家族信託財產並不需要全部登記、公示,但其中有兩種情況需要進行登記公示:
第一種情況,
法律規定需登記過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資產,必須進行登記
;
第二種情況,
不能獨立存在,需要依附於其他財產存在的財產,必須登記
。
根據這兩種情況,資產中的現金無須進行登記,非現金的資產需要進行登記。
家族信託財產公示要區別於遺囑財產公示
,在保護隱私方面更優於遺囑財產公示,才能讓家族信託得到更好的發展。
三、實行差異化稅收政策
家族信託納稅方面,應根據我國現有稅收制度,並考慮受益人身份不同,在分配財產時,可採取不同的徵稅政策,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財產分配無須徵稅
,因為在信託層面,已經對收益增值部分進行過納稅,所以無須重複收稅;
第二種情況,
受益人為委託人直系親屬,財產分配也應不徵稅
,因為我國還未推出遺產稅,並且在信託層面上,已經對收益增值部分進行過納稅;
第三種情況,
受益人為其他人
,因為其與委託人沒有直接關係,所以在分配信託財產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02 家族信託模式層面的措施
一、充分發揮私人銀行在家族信託中的作用
國內的大部分私人銀行基本歸屬於某一商業銀行母體,可以充分藉助商業銀行的資源優勢、信譽優勢,
在家族信託行業,私人銀行更具發展優勢
。
二、保險與家族信託相融合
保險與家族信託的融合
,更能滿足高淨值人員的不同需求,將家族財產進行合理規劃,將部分財產放入家族信託,尤其是一些無法購買保險的不動產或股權,將另一部分財產用於購買保險,還可約定將未來的保險賠償金也納入家族信託資金中。
保險信託模式,相比傳統的家族信託模式更具有優勢,
將財產的一次性簡單分配,上升為擁有傳承性質與隔離性質的財產
[5]。這種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定製的模式,更受高淨值家庭的歡迎。
03 家族信託模式層面的措施
一、積極開拓海外業務
我國大部分高淨值人群在海外是擁有大量資產的,這就意味著在進行家族信託管理時也需將海外資產統一打包進行管理
,但我國目前的家族信託海外板塊依然存在很多的知識盲區和業務盲區,因此我國的銀行及信託機構需要努力開發家族信託的海外業務,以方便境內客戶海外資產和境內資產的統一管理。
二、加強家族信託人才建設
我國家族信託行業剛剛起步,很多從事人員因為專業知識薄弱,資金管理能力不足,相關經驗缺乏導致無法勝任此工作,無法對客戶的鉅額資產進行合理規劃與分配。
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大環境下,
信託公司應不斷加強人才的專業性培養
,透過專業的培訓、講座大力培養精通法律、金融、財務、稅收的複合型人才,另外,還需不斷招納具有專業素養、從事過相關行業的人才,
不斷增強團隊的多樣化與專業性
,為高淨值家族信託客戶提供更優質、更放心的服務。
三、完成家族信託產品創新
進行家族信託產品設計時,
要注意產品的針對性與特殊性
,需對目標家族人員的性格、健康等各個方面進行深入瞭解,並明確客戶的重點要求與主要訴求,比如,要達到資產隔離、財富傳承的目的等。
在設計產品時,
要將風險防範放在首位
,因此要對客戶的風險偏好進行深入瞭解,在充分滿足其他需求的情況下,特別注重風險防範。客戶需求是根據市場不斷變化的,所以應及時瞭解客戶需求,及時對方案進行適當調整,以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6]。
四、利用網際網路進行客戶教育與內部強化
加強投資者教育是家族信託發展的必要前提
,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時間短,客戶對其缺乏瞭解,所以需要對投資者進行細緻講解,讓其瞭解家族信託的優勢。
可採用線上學習的方式
,透過手機App進行產品知識瞭解,時間自由、方式靈活,客戶可以隨時隨地進行了解,同時也節約了教育的成本。
另外,
信託公司可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及時掌握客戶需求
,實現精準營銷,透過大資料等網際網路技術,還可以提高信託公司的專案風險判斷能力。這樣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優勢,進行家族信託營銷與風險管理,將促進行業更快速、健康地發展。
結語
中國式家族信託是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
,雖然我國的家族信託行業剛剛起步,在開拓與發展中還存在許多外部與內部問題,限制其發展,但是隨著政策的最佳化、行業的進步,中國式家族信託也將不斷成長,充分發揮其行業優勢。
參考文獻:
[1]郝曉蕾。中國式家族信託業務市場開拓與發展途徑[J]。消費導刊,2020(25):166。
[2]王婷婷,張歡。中國式家族信託業務市場的開拓與發展[J]。金融市場研究,2015(9):76-81。
[3]王婷婷,張歡。關於中國式家族信託業務市場的開拓與發展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2015,28(6):41-46。
[4]王浩。關於中國式家族信託業務市場的開拓與發展研究[J]。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文摘版)經濟管理,2016,38(2):123。
[5]劉向東。中國式家族信託業務模式比較[J]。當代金融家,2015(5):84-87。
[6]賈麗傑。關於家族信託發展路徑的探討[J]。西南金融,2015(8):3。
作者:文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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