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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好!網上打官司最權威的規則來了

由 金臺資訊 發表于 科技2021-06-17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介紹我國網際網路司法發展情況,併發布《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十一)》。《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首次構建了線上訴訟規則體系,是目前有關線上訴訟整合度最高、適用面最廣、法律層級最高的規範性檔案,被視為“網上打官司最權威的規則”。

什麼是線上訴訟?

《規則》首次對線上訴訟的涵義作出明確界定,既可以是全流程線上辦理,也可以是某一訴訟環節的線上辦理,兩者均是線上訴訟的表現形式。

線上訴訟如何辦理?以網上立案為例:

1、微信搜尋“中國移動微法院”小程式

2、點選姓名旁邊的“未認證”,進行身份認證

3、點選“進入移動微法院分平臺”,進入你所在省份的法院

4、點選我要立案→微信立案→選擇立案申請人型別→勾選“同意嚴格遵守立案須知”並點選“同意並繼續”

5、填寫當事人資訊、填寫立案基本資訊、填寫原被告、代理人資訊

6、新增訴訟材料、新增代收人,確認立案資訊後,提交立案

7、等待法院稽核,時間通常在7日內,可在“我的案件”中查詢微信立案案件的相關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介紹,截至目前,全國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國移動微法院”線上訴訟平臺,累計訪問量超過12。65億次,為社會公眾提供多樣化、全鏈條、一站式的線上訴訟服務。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國法院線上立案1219。7萬件,線上立案佔全部立案數的28。3%;線上調解總次數651。3萬次、訴前成功調解案件614。29萬件;線上開庭128。8萬次,線上庭審平均用時42。34分鐘;電子送達3383。3萬次,佔總送達次數的37。97%。經過全國法院的不懈努力,線上訴訟適用規模和質量不斷提升,線上線下雙軌並行、有序銜接的訴訟模式已初步形成。

線上訴訟是自願的還是強制的?個人資訊保安有保障嗎?

《規則》對公眾關心的線上訴訟適用選擇和資料資訊保安保護問題進行了有力迴應。《規則》第二條明確了線上訴訟的合法自願原則和安全可靠原則。

“合法自願”原則強調,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方式的選擇權,未經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意或者主動選擇,人民法院不得強制和變相強制適用線上訴訟。

“安全可靠”原則強調,依法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有效保障線上訴訟資料資訊保安。規範技術應用,嚴守技術中立,確保技術可靠。《規則》還首次提出要規範技術應用,嚴守技術中立,確保技術可靠,同時系統規範了線上訴訟身份認證、區塊鏈存證、視聽傳輸、錄音錄影等技術的應用規則,明確規定了各方主體的資料安全保護義務和追責機制。

《規則》的出臺,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權益的有力保障,有利於更好推進線上訴訟的規範發展。

哪些情況可視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針對線上訴訟過程中出現的庭審秩序問題,《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線上庭審紀律,強調出庭人員參加線上庭審應當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其中,除確屬網路故障、裝置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線上庭審,視為“拒不到庭”;在庭審中擅自退出,經提示、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視為“中途退庭”。線上訴訟司法實踐中,一旦出現“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別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上述規定明確了線上庭審秩序規則,確保了線上庭審的嚴肅性和規範性,有利於更好保障程序正義,堅決捍衛司法權威。

當事人無法在同一時空參與訴訟,怎麼辦?

《規則》首次肯定了“非同步審理機制”,針對當事人無法在同一時空參與訴訟活動的情況,提出解決方案,進一步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提高審判質效。《規則》第二十條明確,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分別登入訴訟平臺,以非同步的方式開展調解、證據交換、調查詢問、庭審等訴訟活動。同時,《規則》對庭審環節的非同步審理作出特殊規定,嚴格限定適用範圍、適用條件、適用方式,將其作為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同時線上參與庭審的特殊庭審形式,而不是線上庭審的常態,切實防止非同步庭審適用隨意化,普遍化,確保有效發揮其制度功能。

線上訴訟的案件必須全部在網上公開嗎?

《規則》明確以下幾類案件庭審過程不得在網際網路公開。首先,明確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庭審過程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其次,明確對涉及未成年人、商業秘密、離婚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線上庭審過程可以不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最後,明確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錄製、擷取、傳播涉及線上庭審過程的音訊影片、圖文資料。上述規定,有效實現了司法公開和權利保障的平衡,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的有效保護。

證據掃描件和原件有同等的效力嗎?

針對電子化材料是否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的問題,《規則》進行了明確。《規則》第十二條指出,人民法院稽核通過後的電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但同時為確保電子化材料形式真實性,在四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原物。《規則》的出臺,意味著經人民法院稽核透過的電子化材具有“視同原件”的效力,當事人不必再重複提交實體原件材料,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線上訴訟的材料提交問題,很大程度上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更好發揮線上訴訟便民利民的功能作用。

當前熱門的區塊鏈存證如何稽核?

隨著區塊鏈技術的逐漸成熟以及公證機構、第三方存證平臺等大力推廣,區塊鏈存證使用越發廣泛,涉區塊鏈糾紛也日益增多,然而,區塊鏈存證的稽核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題。對此,《規則》第十六條首次規定了區塊鏈存證的效力範圍,明確了區塊鏈儲存的資料上鍊後推定未經篡改的效力;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了區塊鏈儲存資料上鍊後、以及上鍊前的真實性稽核規則。《規則》的出臺較為系統全面解決了區塊鏈存證的真實性認定問題,有利於規範區塊鏈技術司法應用,嚴格區塊鏈存證審查標準,充分發揮區塊鏈技術優勢,進一步促進區塊鏈存證行業有序發展。

會不會有人藉助線上訴訟製造虛假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劉崢介紹,《規則》在尊重當事人自主選擇權,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同時,也高度強調訴訟的規範性、穩定性和權威性,避免部分當事人濫用權利影響訴訟程序,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比如,《規則》第五條明確,當事人提出由線上轉為線下審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訴訟、增加其他當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准許。《規則》第六條明確,當事人已同意線上訴訟,但無正當理由又不參與線上訴訟活動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同時,為確保線上訴訟活動合法、真實、有效,《規則》細化明確了身份認證規則,不僅要求訴訟前就應當核實訴訟主體身份,還要求對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等重要環節再次驗證身份,確保訴訟主體身份真實性,有效防範虛假調解、虛假訴訟。

我國網際網路司法在世界範圍內處於什麼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副局長何帆介紹,進入網際網路時代,幾乎所有國家都意識到資訊科技在司法領域應用的巨大潛力和空間。從本世紀初開始,英國、韓國、新加坡、奧地利等國就將網際網路作為公眾“觸達司法”的重要手段,探索引入線上立案、電子卷宗技術。“線上法院”也出現在一些國家的法院改革規劃中,但最終因制度障礙和經費問題擱淺。客觀來講,我國的網際網路司法建設並不具有先發優勢,起步也相對較晚。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網路強國戰略全面實施,我國的網際網路司法發展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歷史機遇。從推動裁判文書全面上網,到電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廣、移動微法院一網通辦,再到設立網際網路法院、探索區塊鏈存證和智慧合約履行,人民法院順應時代發展,銳意探索創新,推動網際網路司法在技術應用、程式規則、實體裁判等領域全方位轉型升級。現在,我們完全可以自信地說,中國網際網路司法的發展已經從“跟跑”走向“領跑”,實現了“彎道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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