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郯城縣一名男子與他人在飯店飲酒,連續喝了兩場,結果因飲酒過量乙醇中毒,不幸死亡。郯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6名共飲的“酒友”承擔部分責任,共同賠償死者親屬死亡賠償金等損失279501元
,“酒友”們不服上訴。日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2月5日,禚某英在飯店組織一場飯局,邀請禚某朋、胡某等親朋參加。禚某朋與禚某某關係較好,常在一起喝酒,遂騎電動車帶其到飯店一起喝酒。飯局開始後,禚某朋、禚某某和胡某共飲一瓶白酒,每人一杯,其他參與人未飲白酒,他人吃飯時,禚某朋與禚某某又共飲一瓶白酒。
此時,高某、陳某、於某在隔壁房間飲酒。禚某朋與禚某某在自己那桌酒宴結束後,又到高某、陳某、於某的房間繼續飲酒,結束後各自離開。禚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昏迷在路旁,巡邏民警發現後,聯絡其家人並將其送回家中。次日8時許,禚某某在家中死亡,後經司法鑑定,系乙醇中毒死亡。
郯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禚某某主動喝酒且過度飲酒,其親屬在其醉酒後未能及時有效地採取救治措施,致使其醉酒身亡,本人和家人應當承擔80%的責任。禚某朋在與禚某某和胡某共飲兩瓶白酒後,
讓受害人在另一房間繼續飲酒,
對被害人的飲酒過度負有較大責任;且
未履行將其安全送回家的義務
,應承擔10%的責任。胡某作為同桌飲酒人,
未對受害人進行提醒相勸
,致其過量飲酒,應承擔1%的責任。高某、陳某、於某在死者已喝酒較多、出現醉意的情況下,
仍與其飲酒
,三人應承擔6%的責任。禚某英作為
飯局的組織者,在受害人飲酒期間未對其進行提醒勸阻
,且亦未對受害人醉酒後回家的護送作出安排,存有過錯,責任比例可按3%為宜。
郯城縣人民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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