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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內使用電動輪椅導致他人受傷,誰該為此擔責?

由 新民晚報 發表于 體育2023-02-02

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鬱玥 記者 袁瑋)百歲老人行動不便,需要在養老院內使用電動輪椅作為代步工具。然而行駛中的輪椅存在風險,當事故發生導致同一個養老院中的其他老人被撞傷時,誰該為這起養老院中的“意外”擔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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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98歲的張大爺入住某養老院。因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張大爺的日常行動需要使用電動輪椅作為代步工具。入住初始,張大爺的女兒張女士便與養老院簽訂承諾書,作為擔保人,承諾書中宣告:“如果在行車中撞到其他長者或自己摔跤,和養老院無關,擔保人自負,特此說明。”年底,張女士與養老院續簽《入住服務協議書》時,條款中延續了類似的約定。

意外發生在次年6月,住在同一家養老院的陳大爺在等電梯時,不慎被駕駛著電動輪椅的張大爺撞倒,造成髖關節、大腿骨多處骨折,隨後被送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被撞傷的陳大爺入住養老院時也屬高齡老人,術後,其因臥床導致併發症,轉診多家醫院ICU搶救,醫院曾多次向家屬下發病危通知。後雖經極力搶救及悉心照料,病情趨於穩定,但需長時間插管和特殊護理照顧。一年不到的時間,陳大爺最終因併發症導致心肺衰竭去世。

至親家人送到養老院不久便被電動輪椅撞倒,治療一年後仍因併發症最終撒手人寰,陳大爺的家屬認為這起事故並非偶然。悲劇發生後不久,當時肇事的張大爺也因年事已高去世。由於賠償一直無法談妥,陳大爺的家屬將養老院與張大爺的子女一起告到法院,聲稱根據養老院管理規定,所有入住人員均不得攜帶電動輪椅。而張大爺不顧養老院規定,違規使用電動輪椅造成他人傷害,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其已經去世,全部賠償責任應由其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範圍內負責清償。養老院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其明知入住人張大爺存在違規使用電動輪椅的情形,仍未及時勸阻、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50餘萬元。訴訟時,陳大爺的家屬還提供了一份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上面載明的鑑定意見顯示,根據現有書證材料分析,陳大爺符合在原有疾病的基礎上,因左股骨骨折及長期臥床後導致併發症而死亡。養老院發生的事故所致損傷構成被鑑定人死亡的輔助因素,建議該損傷在其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原因力)約為30%-40%。

庭審中,陳大爺的家屬認為養老院收費標準高,在入住老人使用電梯頻繁、老人行動緩慢的情況下,應當安排人員管理電梯的使用。事發時電梯門口無人服務,養老院存在管理過失,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養老院在多次發現張大爺使用電動輪椅的情況下只是要求家屬簽署承諾書,並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事件發生,因此不能因一紙承諾書就免除自身的責任。養老院辯稱,本案侵權人明確為張大爺一人,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獨自承擔賠償責任,其家屬簽署的《入住協議書》和承諾書均約定,張大爺駕駛自帶電動輪椅造成碰撞事件的後果和經濟賠償損失全部由其本人與家屬共同承擔,與養老院無關。養老院在《入住協議書》中明確提示,要求入住老人不要使用電動輪椅,在平時護理中工作人員也不斷提示,已盡提示和勸阻義務。即便法院認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養老院依法承擔的也是補充責任。

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入住協議書》中已明確提示不宜使用電動輪椅,以及養老院曾予以提示、勸阻的情況下,張大爺仍使用電動輪椅,應當承擔由此所產生後果。張大爺撞倒陳大爺,直接致其受傷,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養老院作為專業的養老機構,在明知老人使用電動輪椅的風險,以及在平時護理中已發覺張大爺駕駛電動輪椅經常碰到東西的情況下,仍放任其在養老院內使用電動輪椅,此舉對其他入住老人存在安全隱患。而養老院未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或阻止相關碰撞事件發生,存在護理上的疏忽大意,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因為張大爺家屬簽署的承諾書或《入住協議書》的內容而免除自身對外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陳大爺事發時已盡到一般普通人的合理注意義務,並無過錯。

根據各方的過錯大小,酌情確定張大爺承擔80%的賠償責任,養老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張大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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