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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期)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體育2023-01-28

今年以來,江門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重拳治理、從嚴從快精準打擊,查辦了一批與人民群眾生活緊密相關、對違法分子有震懾力的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佈如下:

一、江門市蓬江區某商行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食品、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2年7月7日,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蓬江區某商行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食品、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預包裝食品7盒、沒收違法所得3。9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蓬江區某商行銷售的食品的包裝標識有“坑爹速效膠囊”“單身狗糧”“2B搭檔”“學霸神丹”“好閨蜜白鳳丸”等低俗內容,該批食品共20盒,售價為1元/盒,貨值20元,已銷售13盒,獲利3。9元。另查明,上述食品包裝中所標識的產品生產日期為2022年3月1日,但生產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已於2021年5月24日登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食品、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本案相關生產者涉嫌未經許可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已交由該生產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二、江門市江海區禮樂某肉類製品廠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2年6月22日,江門市江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江門市江海區禮樂某肉類製品廠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豬肉(精膘、肥膘)82件(2050kg)、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3月1日購入的80件豬肉(肥膘)(25kg/件),不能提供《動物檢疫證》和《肉品合格證》;於2022年5月14日購入的2件豬肉(精膘)(25kg/件)已超過保質期,且不能提供《肉品合格證》。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江門市江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台山市某榨油廠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花生油案

2022年8月25日,台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山市某榨油廠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花生油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6060。6元、沒收規格為2。5L/瓶的純正花生油311瓶和規格為5L/瓶的純正花生油207瓶、罰款2783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台山市某榨油廠生產經營的純正花生油黃麴黴素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花生油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台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江門鶴山市某泉水廠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4日,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鶴山市某泉水廠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44。1元、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鶴山市某泉水廠生產的“KUNLUN包裝飲用水”和“崑崙山泉包裝飲用水”溴酸鹽專案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鶴山市某涼茶店銷售新增西藥成分的食品案

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職權對鶴山市某涼茶店(經營者為李某勇)經營的特效感冒茶進行抽檢並檢出西藥成分。2021年12月21日,鶴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0000元,責令支付公益訴訟懲罰賠償金46200元,並在江門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22年5月24日,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兩法銜接”機制,依法對鶴山市某涼茶店銷售新增西藥成分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吊銷鶴山市某涼茶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2。吊銷鶴山市某涼茶店的《營業執照》;3。經營者李某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來源: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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