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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民請注意!電動腳踏車違法行為或將與個人信用檔案掛鉤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體育2023-01-26

近日,廣州市公安局公開徵求公眾對《廣州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據悉,徵求意見稿共41條,除總則及附則以外,主要對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車輛登記、道路通行規則、停放與充電管理、網約配送車輛管理、綜合治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定。

市民超10次交通違法行為

且拒不接受處理的

或將納入個人信用檔案

據悉,徵求意見稿中明確禁止了6種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時的行為,分別是: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內環路、過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通訊裝置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急彎路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時超車;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徵求意見稿對電動腳踏車的通行規則進行了規範。例如,電動腳踏車制動器失效或者橫過機動車道時,應下車推行;轉彎、變更車道、靠邊停車時減速慢行。轉彎前,注意瞭望,伸手或打轉向燈示意;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透過時,停車讓行;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只能搭載一人;搭載六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固定兒童安全座椅。十六週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搭載人員;因年邁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欠缺的人員,應當避免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等。

徵求意見稿明確,駕駛電動腳踏車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後拒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身份資訊和相關違法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系統的個人信用檔案。網約配送企業未按規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義務,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者一年內被處以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將其相關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系統的企業信用檔案。

擬嚴禁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

停放電動腳踏車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腳踏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嚴禁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停放電動腳踏車。” 徵求意見稿指出。

據悉,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電動腳踏車不按規定停放的相關處罰。例如,“電動腳踏車在車行道上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通行,且當事人不在現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現場予以清理,並告知當事人。電動腳踏車在人行道上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通行,且當事人不在現場的,由各區人民政府對現場予以清理,並告知當事人。前兩款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代履行規定的,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相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電動腳踏車“無牌”上路

擬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罰款

徵求意見稿指出,電動腳踏車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在廣州市上道路行駛。新購電動腳踏車需要上道路行駛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註冊登記。註冊登記完成前,可以憑購車發票等車輛合法來源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申請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材料:(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此外,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車輛以及核發號牌、行駛證的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當日稽核申請材料並查驗車輛。對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核心發號牌、行駛證。”

今年10月1日起,廣州正式對未登記上牌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依法予以處罰。對於市民關注的電動腳踏車無牌上路如何處罰的問題,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進行了規定:“駕駛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或者駕駛網約配送等特定領域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專用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

擬按照所在場所執行相應電價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專門的充電場所進行充電。”徵求意見稿鼓勵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各村(社群)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用電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採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備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將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設定為電動腳踏車充電區域。”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將按照所在場所執行相應電價。例如,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使用者中設定的集中充電設施,擬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若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徵求意見稿明確,對於私拉亂接充電線為電動腳踏車充電,從而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將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於使用違規改裝蓄電裝置或者不合格的蓄電池、充電裝置充電的行為,物業服務人對影響消防安全的停放、充電行為未履行勸阻、制止或報告義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物業服務人為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徵求意見截止時間:2022年11月10日至11月29日。市民如有意見,可透過以下途徑反饋:

信函:廣州市天河區華觀路1726號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制大隊“《廣州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眾意見徵集組”收(郵編510640)。

電子郵件:gzjjfzdd@126。com

(廣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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