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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破壞耕地,青島兩被告擔刑責外還賠償生態損失修復土地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體育2023-01-24

記者 李自強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毀壞土地16。79畝,其中耕地14。28畝、非法採挖礫礦48372。9立方米。11月3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該起涉及非法採礦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因非法採礦罪,兩被告獲刑三年並被處罰金,同時兩被告賠償案涉被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共計55萬餘元,在指定期限修復被破壞的土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盧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擅自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與於某某(在逃)的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將79。16畝土地租賃給該公司。後於某某夥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由盧某某提供人員、機械在該地塊採砂對外銷售。經現場踏勘並鑑定,共毀壞土地34。89畝,其中耕地26。7畝。經鑑定,案涉礦產種類俗稱風化砂,經判別為礫礦,礦產資源開挖數量為214123。56立方米,資源價值量化為人民幣4282471。2元。此外,被告人盧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該村挖砂用於工程施工及對外銷售。經現場踏勘並鑑定,共毀壞土地16。79畝,其中耕地14。28畝。經鑑定,案涉礦產種類俗稱風化砂,經判別為礫礦,礦產資源開挖數量為48372。9立方米,資源價值量化為人民幣967458元。後盧某某主動投案,徐某某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徐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採礦罪,依法應予懲處。二被告人認罪認罰,積極主動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並願意自行修復生態環境,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被告人盧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徐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被告人盧某某、徐某某賠償案涉被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共計55萬餘元,在指定期限修復被破壞的土地,否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計625萬餘元。二被告人當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作為全國首例依職權提級管轄的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提級審理有助於推動生態環境損害案件透過刑事、民事訴訟銜接有效解決生態環境修復問題,指導基層法院統一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標準。該案也是青島市生態環境損害刑事、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修復多單位聯動協作的樣本,有利於八單位健全常態化溝通機制,加強各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聯動配合,努力打造可複製、可推廣、可借鑑的環境資源審判“青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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