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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弟弟私賣,弟弟離婚後病逝,智力殘疾人如何追回賣房款?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體育2023-01-22

智力殘疾人李某濱由弟弟照料生活起居。2017年,弟弟將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後將130萬餘元售房款轉出用於自己治病。2019年7月,弟弟病逝,侄女將其銀行賬戶內20餘萬元返還給李某濱及姐姐李某光後,卻沒有返還剩餘售房款。

智力殘疾的李某濱該如何追回未返還的售房款呢?

1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第三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這起“李某濱與李某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支援起訴案”入選。

房子被弟弟賣掉,無法追回損失

李某濱是三級智力殘疾人,2017年1月24日,弟弟李某峰以李某濱監護人身份與案外人季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登記在李某濱名下並實際為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30萬元價款出售給季某。簽約後,售房款130萬元轉入李某峰銀行賬戶內,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季某名下。2017年8月23日,李某峰又將該售房款轉入其個人名下另一銀行賬戶內。

2018年12月17日,李某峰因病住院治療。2018年12月24日,李某峰與妻子楊某敏協議離婚,約定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房產、所有存款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楊某敏所有。2019年1月至6月,李某峰陸續將上述130萬元售房款轉出,用於支付其手術費用。2019年7月,李某峰病逝。2019年10月,李某峰之女李某將李某峰銀行賬戶內204519。33元返還給李某濱、李某峰姐姐李某光,剩餘售房款未返還。

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下稱河西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定李某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李某光為李某濱的監護人。後李某光向李某峰前妻楊某敏、女兒李某追索未返還的售房款未果。2020年1月21日,李某濱向河西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楊某敏、李某賠償損失。因售房由原監護人李某峰實施,李某濱不瞭解售房價款、售房款去向等具體情節,無法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河西區法院未予受理。

惡意串通侵害他人財產,須承擔民事責任

2020年1月21日,李某濱以其系智力殘疾人,無法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證據為由,向河西區檢察院申請支援起訴,該院審查後予以受理。

河西區檢察院經向河西區法院瞭解情況後確認,法院認定李某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光為監護人的民事判決已生效。經向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瞭解,2017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濱監護人名義與案外人季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李某濱名下房屋以130萬元價格出售給季某並辦理過戶手續。河西區檢察院與河西區司法局聯絡,幫助李某濱聘請法律援助律師,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2020年1月22日,李某濱監護人李某光作為法定代理人再次向河西區法院提起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河西區檢察院同日發出支援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濱系三級智力殘疾人,屬於特殊群體,系支援起訴物件。李某濱名下房產被監護人李某峰售出後,售房款被李某峰私自挪用,李某濱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有權透過民事訴訟程式獲得救濟,是民事訴訟適格主體。本案有明確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法定起訴受理條件。

2020年1月22日,河西區法院受理李某濱的起訴。2020年10月21日,河西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法院認定,李某峰將李某濱名下房產出售並將售房款130萬元私自挪用,其行為構成侵權,造成被監護人李某濱財產損失1095480。67元,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楊某敏與李某峰原為夫妻關係,於2018年12月24日協議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和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楊某敏所有,住院治療費使用出售李某濱房產所得房款支付,屬於惡意串通侵害他人財產。楊某敏是侵權行為的受益人,應在受益的財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敏以夫妻共同房產市場價值1/2份額為限承擔賠償李某濱1095480。67元的責任。判決生效後,李某濱已於2020年12月17日收到判決確定給付的全部款項。

【來源:鶴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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