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一生未婚
無子女、親生手足
離世後留下的大筆遺產
卻成了旁系親戚們爭奪的目標
那麼他們有權繼承嗎
日前
上海浦東法院就審理了這起案件
三位親屬都稱盡了扶養義務
2019年7月,張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無子無女、無直系兄弟姐妹。而他留下的大筆遺產,讓旁系親戚們紛紛動了心思。
原告張老伯的堂妹張麗覺得,張老伯生前,她每週都去看望,併為他洗衣做飯,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張老伯的姑姑和表弟對此卻不予認可,三方爭執不下,於是張麗將他們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姑姑張紅表示,多年來自己從未中斷過對張老伯的探視及照顧,老人去世後,自己還承擔了全部喪葬義務,故有權繼承全部遺產份額。
表弟朱強同樣堅稱自己照料張老伯,還曾幫他在樓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個月都由自己照顧,並且張老伯掛有人造糞口袋,自己多次幫其清潔,在他搬新居後也經常前去照料,盡到了最主要的義務。
對被繼承人扶養處於一般親友往來
法院駁回全部訴請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三人是否各自對張老伯扶養較多。
首先,因張老伯自身經濟能力較好,無需原被告提供經濟支援,三人均不存在供養。
其次,生活上而言,張老伯雖曾患有癌症,但治療後保有獨立生活能力。張麗和張紅主張的照顧時間發生在張老伯中年時期,且照料活動較少;朱強的照料則主要集中於張老伯居住於其樓下的較短時間內,且張老伯給予過相應補貼。
最後,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證據。
最終法院認定,三個親戚雖然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扶養,但都屬於一般的親戚朋友之間的日常往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扶養較多的程度,判決駁回了堂妹張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血緣不是唯一“標準”
1.人人都能分一杯羹?關鍵看是否扶養較多
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留有合法的遺囑,就按照遺囑來分配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本案中,張老伯生前沒有寫下遺囑,法定繼承人全部缺失。在這種情形下,原、被告三人請求分割遺產的依據是《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即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本案中,三名親戚對張老伯的照料尚處於一般親戚朋友之間的往來水平,故不應分得遺產。當然,若確實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較多扶養,也可分得適當遺產。
2.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歸國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組織所有。
張老伯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
現實生活中,受多重因素影響,財產無主的狀況有時無法避免。去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代位繼承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只要盡到積極撫養義務,這可以讓家族財產儘可能地流轉於家族內部,避免淪為無主財產。
此外,《民法典》還增加了寬恕制度,給兒女悔過自新機會。都知道生活中總會出現一些不孝子或者不孝女,所以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可能會將他們的繼承權排除在外,但如果子女有悔改之意,開始孝順父母,並且也得到了老人的原諒,那麼還是有機會獲得繼承權的。(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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