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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丨寄丟11000元手機僅賠1000,保價條款該怎麼運用?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體育2023-01-20

保價條款並不意味著就是物流企業的免責金牌

昨天,“順豐寄丟11000元手機僅賠1000”話題登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從報道來看,當事人夏女士稱11000元iPhone手機被寄丟,但下單時未注意到保價金額,因而不接受順豐快遞根據保價只賠償1000元。對此,順豐迴應稱,事情還在處理,責任人員還沒核查到。目前順豐表示可賠償2500元,但夏女士仍稱不能接受。

根據國家郵政局公佈的資料,2022年1至7月,全國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累計完成608。6億件,同比增長4。3%。在這一龐大資料量下,因快遞郵件丟失、損毀而引發的糾紛也在增加。那麼,保價條款該如何在快遞業務中更好地運用?

保價條款指的是,託運人在託運貨物時向承運人宣告貨物價值,並交納相應的費用,當貨物出現毀損滅失時,在所保價值範圍內獲得賠償,繳納的費用越多,獲得的賠償越多。因此,保價條款實際上是當事人對寄送物品出現毀損滅失時的損害賠償數額的約定。

按照保價條款,寄件人可以選擇是否保價。如果未支付保價費用,在物品毀損滅失時,承運人一般只需承擔數倍於運費的賠償責任,比如按照順豐的普通寄件標準,未保價物品最高賠償7倍運費。在保價情況下,則根據寄件人所選的金額費用來確定賠償數額。以順豐現行標準為例,支付1元保費,保價500元,支付2元保費,保價1000元。宣告貨物價值超過1000元的,按照宣告價值的千分之五計算,比如本案中iPhone價格為11000元,如果想獲得完全保價,寄件人應支付保費55元。從新聞報道來看,順豐主張保價賠償1000元,那麼寄件人當初選擇的保價費用應為2元。

物流業是高風險行業,各種因素都有可能導致貨物毀損滅失。保價條款能降低快遞企業的風險,讓物流風險由全社會共同分擔,以保障物流企業的經營動力。所以,保價條款雖然看來不起眼,卻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功能,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快遞暫行條例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因此,在有保價約定時,應當按照合同中的保價約定確定賠償責任。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保價條款就是物流企業的免責金牌。法律對保價條款有嚴格規制,當事人也可據此尋求救濟。

首先,

快遞經營者應當對保價條款加以合理地提示說明

。保價條款一般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出現,以減輕格式條款使用方責任為目的。快遞服務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專案。”

問題在於,做到何種程度,才算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筆者認為,按照原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快遞公司在紙質或者電子化的單據上以“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提示寄件人保價條款的存在,然後在寄件人主動詢問時加以說明即可。

如果快遞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法律上的後果是保價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通常來說,快遞經營者應當賠償物品的市場價值,另外還應當返還快遞費和保價費。當然,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過錯,酌定責任在當事人之間的分擔。

其次,

保價條款只針對通常的運輸風險,不包括快遞方竊取或者其他嚴重故意違規行為的情況。

具體到本案,如果寄件人能夠證明快遞企業工作人員竊取了物品,則不受保價條款的限制,可以要求完全賠償。

值得強調的是兩項建議。一方面是對消費者而言,在寄送重要物品時,不可心存僥倖,應當準確宣告物品價值,支付保價,像本案物品價值達11000元,按千分之五的費率計算保價費用只有55元,對寄件人並不構成過大負擔。另一方面是對快遞業監督管理機關(郵政管理部門)而言,保價條款應當成為監管重點。監管機關應當定期進行檢查並且根據形勢研判是否需要干預保價費率,以實現快遞業發展和消費者保護兩者之間的妥善平衡。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王琦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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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保價快遞條款寄件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