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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租賃合同才七天就反悔,被判支付10萬元違約款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體育2023-01-18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施佳記者嚴君臣)恪守承諾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實守信是從古至今的立身之本。在民事法律規範中,誠信更是被確立為一項基本原則,賦予法律的強制力,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進行指導和規範,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9月30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一方毀約而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終經法院調解,由被告支付10萬元違約款。

吳華(化名)想要租一間廠房用於經營,經人介紹找到了有廠房出租的某公司。雙方透過反覆協商敲定了租賃事宜,並於2022年3月1日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約定:吳華承租該公司的廠房3年,租期自2022年3月1日開始,年租金40萬元,如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合同簽訂後,吳華向該公司支付了1萬元訂金,該公司積極將廠房清空,等著吳華搬進來。

不曾想,吳華一直沒有動靜,並且在短短七天後,就直接向該公司發出通知,稱因為其自身的原因,不再租賃廠房,要求解除合同。該公司雖同意了吳華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認為吳華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要求吳華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雙方協商未果,該公司遂訴至法院。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吳華在未經對方同意且無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之下,單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案件開庭審理後,吳華也認識到自己出爾反爾的行為給對方公司造成損失,違反了誠信原則,同意承擔違約責任。最終雙方就違約金的金額10萬元協商一致,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合同應當誠信履行

誠信原則不僅是我們內心應當遵循的道德準則,亦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必須嚴格遵守。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尤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和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仍可依照誠信原則,填補漏洞,作出公正裁決。

本案中,該公司已經為履行租賃合同作出了付出成本做好準備,且在簽約後,租期內的租金也成為該公司可期待之利益。雖然從簽約到毀約僅短短七天時間,吳華也並未實際使用租賃的廠房,看似並未因此受益,但事實上吳華避免了租金支出,而公司卻已因此造成損失。因此,以誠信原則化解雙方糾紛,更有利於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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