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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具虛假房屋鑑定報告最高罰50萬

由 極目新聞 發表于 體育2023-01-12

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為防範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風險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據悉,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自建房竣工,先驗收再使用

《規定》裡提到的居民自建房,是指城鄉居民自行組織建設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根據《規定》,新建、改(擴)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城市、縣城現狀建設用地範圍內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過三層。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層數超過三層的,改(擴)建、重建後層數不得超過原依法批准層數。

居民建設自建房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設計圖紙,並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農村居民建設低層住宅,可以選用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免費提供的圖紙,委託建築技能培訓合格的鄉村建築工匠施工。設計、施工單位和鄉村建築工匠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進行設計、施工。

居民自建房應當鑲嵌永久性標誌牌,主要內容包括建成時間、建設主體、施工主體、專案負責人等內容。居民自建房竣工後,業主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不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居民自建房竣工驗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擅自加層的,限期採取恢復原狀等措施

《規定》的第六條明確:居民自建房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不得擅自加層或者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對房屋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發現嚴重安全隱患的,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並採取暫停使用、疏散人群、設定警示標誌等應急措施;保障房屋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規定》,在使用過程中擅自加層或者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恢復原狀或者維修加固等排除危險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自接到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採取恢復原狀或者維修加固等排除危險措施的,責令停止使用。

四類情形應當進行安全鑑定,違者最高罰5萬元

《規定》明確,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房屋出現明顯下沉、裂縫、傾斜、腐蝕等情形;因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事故導致房屋受損;經過設計的居民自建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發現的其他明顯安全隱患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依法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標準開展鑑定活動,規範收費行為,對出具鑑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根據《規定》,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鑑定人員在房屋安全鑑定活動中,違反國家、省有關禁止性規定,三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活動。

從事人員密集型經營,拿不出合格證明最高罰5萬元

用作經營的居民自建房,除遵守《規定》第六條之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從事人員密集型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與經營業態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鑑定合格證明或者根據經營業態要求改(擴)建、重建後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符合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的消防安全標準,並不得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每戶居民自建房經營業態一般不得超過三種,根據用作經營居民自建房的結構安全性、經營安全性、房屋建設合法合規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嚴格控制人數,具體人數標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規定》公佈之日前已經用作經營的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居民自建房從事工業生產加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如果從事了人員密集型經營活動,又無法提供與經營業態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鑑定合格證明,或者根據經營業態要求改(擴)建、重建後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向社會公佈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裝置設施,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向社會公佈,便於公眾查詢。

《規定》明確,居民自建房經鑑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將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及時送達委託人,並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採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居民自建房經鑑定為C、D級危險房屋且有垮塌危險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託人,並立即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組織人員撤離。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

《規定》明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民自建房綜合管理平臺,促進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資訊共享。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公佈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並對投訴人、舉報人的資訊保密。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居民自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處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及時移交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處理。

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處理。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章楊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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