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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被催還錢,微信還款記錄前女友不認賬怎麼辦?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體育2022-12-30

情侶關係破裂,女方要求男方返還戀愛期間借款,一審法院予以支援。男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其向女方的兩筆微信轉賬應予抵扣。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該民間借貸糾紛,最終支援男方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3月左右,小偉與小麗為男女朋友關係並共同生活。後雙方關係破裂,小麗主張小偉曾向其借款12萬餘元,其中部分用於訂購美團外賣、京東購物等,雙方之間產生借貸關係。小麗向一審法院起訴,除去小偉母親代其還款9萬元外,要求小偉返還剩餘借款33170。80元。小偉辯稱其曾向小麗進行微信轉賬,分別還款10000元和1400元,該款項應在借款中予以抵扣。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鑑於雙方曾為戀愛關係並共同生活,京東、美團等平臺購物產生的費用不宜認定為借款,故以小麗給小偉的大額銀行轉賬為基礎認定110483。2元系小麗向小偉出借款項。除去小偉母親代其償還的9萬元,一審判決小偉向小麗償還借款本金20483。20元。關於小偉主張微信轉賬應抵扣借款,因雙方分手後已互刪微信,微信聊天記錄未留存,小偉只提交了其向微信暱稱“小飛**”的轉賬截圖作為證據,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暱稱“小飛**”的微信即為小麗本人,故一審法院對其抵扣主張不予採信。

小偉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小偉支付小麗借款本金9083。2元。

二審中,小偉提交兩筆微信轉賬電子回單作為新證據。電子回單中明確載明:“姓名:小麗,微訊號:‘L***’”。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小偉在2020年8月8日以及2021年3月1日向微信暱稱“小飛**”轉賬的10000元和1400元應否從小麗主張的款項中扣除。透過核對小偉二審新提交的由微信支付運營公司開具的“電子轉賬憑證”可以認定小偉向小麗微訊號“L***”轉賬的真實性。小麗否認微信暱稱“小飛**”與自己微訊號“L***”的一致性並拒絕提供自己的微信暱稱供法院核實。經法院當庭搜尋微訊號“L***”,顯示相應暱稱為“小飛**”。

對此,法院認為,在微信經實名認證的情況下,小偉作為付款方提供案涉證據即完成了證明責任,小麗作為收款方否認自己收款,需要承擔證明責任。結合上述證據及當庭調查的情況,小偉向小麗微信轉賬的11400元可以從小麗主張的借款金額中扣除。故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小偉向小麗償還借款本金9083。2元。

法官說法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微信、支付寶等線上平臺支付轉賬方式在民眾之間逐漸普及。有別於銀行視窗存錢、郵政儲蓄寄錢等傳統轉賬方式,線上平臺轉賬具有程式簡易、操作簡單、轉賬快捷的優勢,但同時轉賬憑證中顯示的轉收款雙方多為網路暱稱而非真實姓名。當雙方發生金錢糾紛向法院起訴時,還款人向微信暱稱的轉賬是否為向借款人本人的轉賬便成了法院需要認定的一個重要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

,通常與銀行卡關聯的具有收款功能的微訊號需要實名認證,如果收款人否定還款人轉賬的微信主是其本人,收款人一般只需出具其本人使用的微訊號及暱稱即可。在還款人提供轉賬憑證等證據的前提下,相對於要求還款人再次舉證證明微訊號與微信暱稱的同一關係,收款人否定上述待證事實的成本較低。而且法院可通過當庭調查的方式進行核實,若收款人否認收款微信暱稱即其本人,法院可當庭要求收款人出示其微訊號以及微信暱稱,或者要求訴訟雙方進行簡短的微信聊天,透過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的資訊確定案涉事實。

本案中,在小偉已提供微信轉賬截圖、電子轉賬憑證等證據證明還款事實發生的前提下,小麗仍否認微訊號與微信暱稱之間的對應關係,此時,小麗應舉證證明微訊號“L***”之暱稱非“小飛**”。庭審中,法官要求小麗提供本人微信賬號供法庭核實,小麗拒絕,法院當庭搜尋相應微訊號進行了核實,確認小麗並未如實陳述。

小麗向法庭作虛假陳述,法庭本可以對其虛假陳述行為進行民事制裁,但考慮到雙方之間曾為情侶關係、矛盾較深,訴訟中鬥氣的成分較大,本案的金額亦較小,法庭對小麗進行了批評教育。

法官提示

提示一:

情侶分手後發生財產爭議而最終鬧到法庭的不在少數。即使打算刪除賬號、聊天記錄等,在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下,還是應當保留與借款、贈與等相關的必要證據,避免影響到自身的舉證能力。

提示二: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保障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應當充分舉證,涉及微信、支付寶等線上轉賬事實爭議的,可以提前找其所屬公司開具資訊詳細的轉賬電子憑證。

提示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若進行虛假陳述,當事人不僅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還可能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罰款、拘留等處罰。

供稿:北京一中院

作者:梁睿 王靖康

編輯:方碩 孫慧 姚日輝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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