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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車加3000多元油後跑了!加油站要求員工墊付損失,合理嗎?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體育2022-11-30

“錢沒掙到還受氣……”在事發7天后,11月15日,蔡女士正式向加油站遞交了辭職申請。

11月9日,一輛掛車在加了3000多元油後未付款,揚長而去。而這筆欠賬,最終被算至兩名新入職的加油員身上,“說我們流程不到位。”最終,經過媒體報道後,11月15日,加油站退回了錢款。

掛車加3000多元油跑路,兩位員工被加油站要求墊付

家住成都新津區的蔡女士於今年10月底入職延長殼牌新津某加油站,但入職後不久,就發生了上述這件事。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11月9日下午,一輛掛車在加油站加了3000多元柴油後未付款,開車就走了。據現場監控影片顯示:11月9日下午18點33分,一輛紅色掛車開著遠光燈快速駛入加油站加油,期間司機下車並被監控攝像頭記錄,隨後,18點54分,掛車在加完油後迅速往新津方向駛離。監控影片中,掛車尾部的車牌號模糊不清,車輛下方的牌照也被擋住。

蔡女士(據媒體報道截圖)

蔡女士告訴記者,當時是有一位同事正在給這輛車加油,中途她沒見同事,便跑過去詢問車主。她過去時,看到油槍已經掛好,便詢問對方是否已經加完油,“他一直看手機,也不說話。”蔡女士看著自己負責的區域來了加油車輛,便轉身忙去了。就在她加完油後,有同事大喊,那位車主沒付錢跑了。

事後,蔡女士和同事們報了警,但並沒有查到掛車車主。加油站方認為,在這件事中,除了第一個加油的員工有責任外,蔡女士在過去詢問後卻沒有跟進服務流程,工作懈怠,也有責任。面對共計3435元的油費損失,加油站方要求蔡女士和另一位新入職的加油員一同墊付。因此,11月11日,蔡女士和同事分別墊付1700元。

加油站退錢,員工寒心提交離職申請

蔡女士說,自己一個月才兩千多的工資,幹了不到半個月就賠了1700元,心裡很委屈。她認為,自己只是過去看一眼,“油也不是我加的。”這樣的處罰太冤。11月12日,加油站站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向蔡女士表示,自己一直在積極處理此次事件,並多次和上級溝通,嘗試將蔡女士需要賠付的金額減到最低。但蔡女士表示“(為什麼)讓我們把錢墊了”的質疑中,站長反覆稱“之後會退給你們的”,並稱蔡女士不該透過媒體途徑解決。

11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蔡女士處獲悉,事發7天后,11月15日,加油站將她和另一位同事分別墊付的1700元全部退還,但由於此事已讓她們感到寒心與不滿,因此蔡女士和同事向加油站提出離職。

為何會退錢?據蔡女士丈夫幸先生介紹,公司給他們的回覆是已找到掛車車主,對方稱“

當時

付了,只是沒付起,

來補繳的

”。11月17日晚,記者從站長王先生處得知,經過多方努力,他們找到掛車司機,並讓他補齊欠下的油費,他們也將蔡女士及另外一位員工墊付的錢款退還,對於為何會讓員工墊付?是出於何種考慮?

王先生

表示自己不方便回答。

▲當晚

加油車輛

律師說法:加油站未向車主主張權益即要求員工承擔全部賠償不合理

那麼,油費到底是否應該由蔡女士及同事墊付?

對此,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階合夥人陳逢逢表示,蔡女士是加油站員工,員工與加油站之間屬於勞動法律關係,如果員工在工作中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加油站財產遭受損失,加油站可以向員工主張適當的賠償。

車主在加油站加油,車主與加油站之間是買賣合同法律關係,車主加油後不支付所加油費,加油站應透過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主張自己的權益。

因此,如果加油站透過報案或訴訟等途徑未能主張到自己的權益,且能夠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加油站可以向員工主張適當的賠償。但如果加油站未透過上述途徑向車主主張權益,即加油站選擇放棄向車主主張權益,就要求員工承擔全部賠償,這種做法不合理。

陳逢逢認為,加油站是油品的財產所有權人,享有對油品的合法佔有權,車主加油後乘工作人員不備駕車逃離後,加油站喪失對車主所加油品的支配權,車主對所加油品取得了非法佔有。因此,車主加油後駕車逃離,將加油站的油品非法佔為己有,涉嫌搶奪的違法犯罪行為,或構成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

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何佳律師表示,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之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需要同時滿足經濟損失已經實際產生、因勞動者本人原因以及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

結合本案情況,加油站遇到車主“逃單”後,應由加油站透過法律手段追回該筆加油費,在尚未確定該筆加油費是否已經追索無果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已產生經濟損失。

若經濟損失已經產生,掛車車主逃單行為也不能直接認定為勞動者個人原因引起。退一步講,即使具備“經濟損失已實際產生、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兩項前提,最終賠償金額也需要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為準。

對於員工該如何維權?何佳表示,員工可拒絕墊付並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向工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若最終加油站透過強制扣除工資的方式進行了墊付,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實習生 陳雋可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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