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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括和三司一道討論鹽法的利害,他改革鹽鈔法的具體措施是什麼?

由 無憂閣娛樂 發表于 體育2021-12-14

引言

直到熙寧九年(1076)十月,王安石第二次罷相出知江寧府(江蘇南京)後,事情才又有了變化。熙寧九年(1076)十一月,宋神宗把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召到開封,和三司一道討論鹽法的利害,並下詔讓三司重新考慮鹽鈔法。

沈括接受了任務,和皮公弼一起共同商議陝西鹽鈔法的問題,進而直言官賣不可不罷除,應該繼續和擴大通商法,同時指出國家應該嚴格控制鹽鈔的印行數量,提高鹽鈔的法定公信力。沈括呈獻出著名的政論《鹽蠹四說》,其內容為:第一,鹽的消費有定,而鈔的印發無窮盡,鹽鈔被人賤視。

今後除去實用之外,可以多印20萬貫,防備水火等災害損失,以200萬貫為常額,不得增加,這是為了防止鹽鈔超額,反而導致貶值。第二,防止西鹽流入東路,不如把東、西路的鹽價統一,這主要是為了解決過去存在的西部鹽價格低,導致迴流東部,進而導致東部的鹽價格低廉的現象。

第三,責令外司只需嚴謹出納鹽鈔,把制鈔的權力歸還三司,解鹽司只保留鹽鈔出納的權力。第四,令賣鹽諸司價錢劃一,不得任意高低,官府不和商人爭利,使商鹽歲售有常額,儲蓄鹽鈔不致吃虧,這樣藏在民間的滯錢,就可以透過購買鹽鈔出來流通了,以此來兼顧到商人的利益。

沈括的主張,是比較科學和合理的。首先,他藉助並運用商品的供求規律,來說明市場鹽鈔價劇烈波動的原因,並樸素地提出了應該按商品供給和需求相互影響的原理,緊縮減少鹽鈔發行量,這是符合經濟學規律的。值得注意的是,他不但要求將鹽鈔發行額固定下來,而且還主張鹽鈔的流通量,宜略少於需求量。

時常保持一定的儲備數目,以便於在流透過程中遇到意外損耗,隨時補充。這可以調節鹽鈔流通量,維持鈔值不變。實踐證明,這是個有效的措施。從這裡可看出沈括考慮問題是周密而細緻的。其次,他又主張統一銷售價格,消滅當時的地區差異和官商差異,反對貶價競爭,保護商人利益,以促使鹽貨暢銷,鈔值穩定。

此外,他又建議把輕重斂散之權,收回中央的三司,雖然其中含有加強中央集權的意味,但主要還是因為透過三司可以整體統籌辦理,發行額便於宏觀上控制,不致再出現濫發鹽鈔的弊端。因此,沈括給出了具體的改革方案:第一,收買舊鈔,一律以時價計值,公私鹽鈔全部收回。舊鈔下跌的幅度都達到了40%以上,必然大幅跌價,而這就是因為濫發所致,必須要收買回這些舊鈔。

收買西鹽舊鈔的本錢,是從少府中借墊的,而南、東鹽則是內藏府借墊的,總共合計100多萬貫,到商人貼納鹽價後,再行撥錢歸還。而收買舊鈔,則一律以當時的價值計算,南、東鹽一席,大概不超過3500緡,西鹽一席,則不超過2500緡。具體的收買辦法是,三成支付給他們現錢,七成則按沿邊人入中的鈔價支付新引。這樣的操作,使得政府不損失一分錢,就可以重新獲得鹽利,可謂很有成績。

第二,調整鹽價。西鹽和東鹽價格相等。等舊的鹽鈔收買完畢、虛鈔的現象消失、鈔價也慢慢回升到原來每席6000緡的數字後,就定為南、東鹽鈔價,西鹽的價目則調整到5500緡。凡是商人持有舊鈔,如果沒有賣鹽,或者是買了鹽但還沒有出賣,三司則根據貼納法,讓商人照價補足。

南、東鹽每席貼納2500緡,西鹽則每席貼納3000緡,貼納辦妥當,就可以換給新鈔,或者是發給一張限期出售的公共憑據。提舉司出賣官鹽,也按照這個規定。三司將出鈔的數字,穩定在230萬貫,這是綜合考慮了產地支取鹽的情況,然後根據每年的平均數擬定的。

第三,擴大商銷範圍,對鹽貨流通和維持鈔值都是有利的。解州鹽的行銷,共有東、西、南三個區域,也就是如下三條路徑:東路大致在今山西、河南和山東,西路大致在今陝西大部和甘肅東部,南路則大致包括今陝西南部、湖北北部和河南南部等地。自宋初以來,這三個路徑所吃的解州鹽,是官方銷售還是商人銷售,變化不一。

到慶曆年間範祥改行鈔法,才將官方銷售的地區改為商人販賣,去掉了運鹽的差役,這有利於將滯銷的鹽賣出去,增加政府府庫的收入。到章惇做三司使時,受到官銷鹽利潤豐厚的蠱惑,他曾經在上述三個路徑的銷售地區恢復了官賣,而導致商賣的範圍變小,影響了鹽鈔滯銷,導致糧食貴而鹽便宜,物價劇烈波動。

再加上是商人自行賣鹽,弊病叢生。經過一番研究,到熙寧十年(1077),宋廷宣佈河陽(今河南孟州市西)、同州(今陝西大荔)、華州(今陝西華縣)、解州、河中、陝州(今河南三門峽市)等府州和陳留(屬於河南開封)等縣,從原來的官賣改為商人行銷。其餘河北路的曹州(今山東菏澤南)等九個縣,則繼續由官方行銷。官銷的範圍縮小,而商銷的範圍則有所擴大,這對保證鹽鈔的價值,無疑是有利的。

第四,恢復平準措施,由都鹽院啟用儲備本錢,購買商人的鹽和鹽鈔平衡市場價格。為了平衡產地和京師開封的鹽價,範祥改使用鈔法時,曾經在京城設立都鹽院,便於平準鹽價和鈔價。三司管著撥給本錢,專為平衡當地價格。商人在陝西人中後,帶了鹽和鈔回到京城開封。

如果遇到鹽價比較低的情況,商人就要折本。這時候就要都鹽院啟用儲備的本錢,來購買商人手中的鹽和鹽鈔。而如果遇到鹽價上漲,就可以將所買的鹽趕緊賣給市場,來壓低市場上鹽的價格。這個辦法確實有過人之處,值得遵循。但這個制度在沈括任職三司時期,也曾經被廢除過。直到沈括離職幾年後,才慢慢恢復。

沈括從熙寧十年(1077)二月提出改革陝西鹽鈔法,經過半年的努力,至八月離開三司,鹽貨市場就開始好轉。到沈括晚年時,他在《夢溪筆談》中再次描述鹽鈔法時曾提到,由他提出的鹽鈔法執行了幾十年,到他記述時有了良好的效果。人生最愉快的事情,莫過於自己苦心孤詣想得到的結果,在自己的不懈努力下,能看到自己所期望的結果最終實現。

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沈括推行的鹽鈔法,是令他愉快和值得追記的美好回憶。但熙寧十年(1077)的鹽鈔法改革,實際上是收買舊鈔,舊鈔就要貼納現錢,在部分地區繼續通行通商法。這樣也造成了發行鹽鈔過於氾濫,國家花費了500萬緡的錢,收購原有鹽鈔,卻還是有59萬多緡鹽鈔並沒有收回來。解州舊有的鹽鈔額度,在皮公弼的建議下,又有一定額度的增加。

同時又出現了新的鹽鈔超額的問題,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沈括在做三司使時的第二項主要活動,是對錢幣發行問題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及謀劃。宋朝幣制相對比較混亂,貨幣的種類有銅錢,有鐵錢,也有金銀。當時紙幣在部分地區已經誕生,我們熟知的交子,宋初出現在益州路地區。而絲織品等輕巧貴重的實物,也在起著貨幣的作用。

沈括和三司一道討論鹽法的利害,他改革鹽鈔法的具體措施是什麼?

銅錢和鐵錢中又有大錢、小錢、夾錫錢等多個品種。但更加複雜的是,宋政府還人為地把全國劃分成了幾個貨幣區,不同的地區,使用不同的貨幣。大部分地區行使的還是銅錢,四川行使鐵錢,陝西、河東同時使用鐵錢、銅錢,鐵錢價值更趨低自從宋夏戰爭以後,軍費激增,官府又鑄造大錢來加以搜刮百姓。特別是在銅、鐵錢並用的地區,本來已經複雜的幣制更加混亂。

陝西和河東的老百姓,因為看不上鐵錢(相比而言,銅更加珍貴),就把銅鑄的錢藏起來,導致市場上流通的全是鐵錢,而鐵錢購買力不行,市場上的價格就大幅上漲。然而他們地處邊陲,價值也就更低。同時,鐵也是常見金屬,相比其價值,鑄成後的鐵錢獲利豐厚,所以冒著各種風險私自仿鑄鐵錢,一時半會兒還不好禁止。

這早在宋仁宗時期的河東地區,就已經出現了,後來終於意識到這樣做的惡劣後果才停止。熙寧十年(1077)當時,河北轉運司討論在河北鑄造鐵錢,計劃每年鑄造20萬緡(相當於6000萬枚銅錢),以幫助提供經費。沈括則反對在河北行用鐵錢,他認為河北產鐵豐富,很多人就都會以冶鐵為業。

沈括和三司一道討論鹽法的利害,他改革鹽鈔法的具體措施是什麼?

到那時候,冶鐵的人與耕田的人,幾乎各佔一半,而且如果河北行使鐵錢,人們看到透過鑄造鐵錢可獲暴利,老百姓就會冒死來盜鑄,私人鑄造的“盜版錢”愈演愈烈,最終倒黴的,還是官府。那麼,如何彌補河北這20萬緡的缺口呢?沈括主張統籌兼顧。他說,陝西本來就是行用鐵錢的,可在陝西鑄造鐵錢,而把本來要在陝西鑄造銅錢20萬緡,反其道而行之地放到河北製造。

那麼河北用不著改變錢法,所需經費也可以順利得到解決。沈括這個兩全其美的建議,立即得到神宗的批准。遼國用鐵錢不斷套取宋國的銅錢,鐵錢越來越多,加上宋神宗時放寬銅禁與錢禁政策,允許私人制作的銅器和攜帶銅錢出境,到宋神宗時期貨幣的鑄造達到頂峰。

結語

宋神宗下令在京西、準南、浙東、浙西、江西、荊湖等六個路,各自設定一個鑄造銅錢的鑄錢監,以此來增加貨幣的鑄造數量。隨著鑄錢監的增加,鑄造的銅錢也相應地得以增加。但這並沒有解決北宋愈演愈烈的錢荒問題,一方面官府拼命鑄錢,民間私自盜鑄現象,也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無論是官府還是民間,仍覺得錢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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