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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來,你所關心的婚內財產協議相關問題都在這

由 律贏惠法律服務平臺 發表于 體育2021-08-01

咱們以前也探討過,“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時代的婚家篇的妥妥C位。隨著離婚成本(包括時間、金錢、時機)的不斷升高,以及隨著人們對婚姻觀念的不斷轉變,婚內財產協議以及婚前財產協議之類的形式越來越被接受。

在近一兩年的執業過程中,筆者也碰到了身邊的年輕人、以及暫時當下沒法走離婚程式但需要對財產做一定安排或是再婚的家庭過來諮詢。當然,有了觀念,也不是簽了協議就可以萬事大吉,婚內財產協議不規範或有錯漏,導致離婚的時候沒有按照協議的方案處理的案子也不在少數。

一、真實案例

簽訂財產協議半月後,馬先生即提出離婚,趙女士認為遭受欺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撤銷該協議。海淀法院近日判決雙方離婚,同時支援了趙女士的訴求。

馬先生起訴離婚,他稱和趙女士是大學同學,2014年5月登記結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且對待生活態度不同,所以起訴要求離婚,主張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並要求按照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趙女士同意離婚,但認為孩子應由自己撫養,並提出雙方簽訂協議時,馬先生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該協議並分割雙方共有的房屋。庭審中,經評估,該房屋依照法律規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後價值354萬餘元。

去年8月底,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該房屋全部所有權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等物品均歸馬先生所有,該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貸款由馬先生負責償還,在房屋轉移至馬先生名下之前,無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該房屋所有權歸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馬先生據此主張房屋所有權。

趙女士則稱,該協議是雙方吵架時簽訂,當時馬先生承諾若簽訂協議後一年內雙方感情緩和,則該協議作廢,為了維護家庭完整,故簽訂協議。趙女士認為,自己因受欺詐而簽訂該協議,且協議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協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不持異議;孩子撫養問題,從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孩子由趙女士撫養。

對於財產分割問題,法院認為,通觀本案中婚內財產約定協議的簽訂背景、馬先生在簽訂協議不久後即委託訴訟代理人提起本案離婚訴訟的情況,馬先生名為與趙女士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實為以該協議達到離婚訴訟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進而使趙女士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故趙女士簽訂該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現在趙女士不同意按照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本案中,仍應依照法律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房屋折價款,法院本著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資、貸款償還情況、房屋現價值等因素,依照照顧子女權益原則,判決馬先生給付趙女士房屋折價款60萬餘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中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約定有哪些?華律網民法典規定,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約定,主要是約定哪些財產歸誰所有,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避坑指南

筆者根據“婚內財產協議”一關鍵詞透過案例檢索資料庫搜尋,查詢到案件共665多件,其中大部分是民事案件中的合同類與婚姻家庭類案由,而且有大概30%多經歷了兩級審判程式,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

針對很多協議無效、產生糾紛的狀況,我們梳理了一些實踐中容易產生誤區的方面,給大家一些擬定婚內財產協議的建議。

1、書面形式

我們國家預設是夫妻財產混同制,而非夫妻財產分別制。現實中,可能有些夫妻口頭協商好是AA制,都是自己賺的錢自己打理,各歸各處置。沒有特殊情況確實也沒啥大問題,但如果一旦涉及到離婚,賺得少的一方完全有權利以夫妻共同財產的理由去分割賺的多的一方存款和其他財產等。所以,書面形式比較重要,同時我們也推薦用公證的方式固定下來,以免產生協議真實性的問題。

2、約定明確

有一些家庭會涉及到較為複雜的財產形式,比如說公司股權與一些新型財產,這些財產的處理方式和不動產的約定歸屬方式不一定相同。

比如男女雙方在婚內擬定財產協議:女方的婚前房產歸女方所有,與男方無關;男方婚前的股權歸男方所有,與女方無關。雙方簽署了這個《婚內財產協議》,總覺得自己的權利都得到了保障,也非常公平,但到了離婚之時,男方婚前的股權有大幅的增值,婚姻存續期間多次分紅,這部分分紅、增值金額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而女方的婚前房屋,哪怕有幾千萬的增值卻也仍歸女方一個人所有。

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雙方只約定了房屋和股權的歸屬,卻沒有對這些財產在婚內產生的收益約定歸屬。股權婚內的增值、分紅就屬於約定不明的部分,兩個人可以拿來分。而女房婚前的房產(婚前全款付清)在婚後的增值,屬於自然增值,歸權利人個人所有。

少些半句話,相差幾千萬,這就充分顯示了約定明確的重要性。

3、無權處分

很多人會將家庭財產、公司財產與夫妻財產的範疇混為一談,比如說夫妻二人用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將家裡拆遷的所有安置房屋的歸屬、收益權做了約定,但忽略了部分安置房屋的權利屬於家庭其他成員,如父母和子女。也有些人家企不分,在協議中約定了公司財產的歸屬,這些約定因為不是權利人自身對於財產做出的處分,法律上屬於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部分就可能導致約定無效,起不到一開始想要達到的處分目的。

4、及時過戶

有很多人在特殊背景情況下,會在婚內同意配偶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如將兩個人名下的房屋約定為歸其中一人所有。那麼配偶方呢,覺得有了這份協議保障,也同時礙於面子問題,覺得去過戶有點“動真格”傷害兩人感情而未辦理過戶。時過境遷或一旦到了離婚階段,對於諸如此類的“淨身出戶”一方就有了反悔的意思,贈與方會撤銷贈與。

所以,我們建議,簽署完《婚內財產協議》後應儘快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如因有貸款無法過戶,那麼至少應該做個公證。據法律規定,公證之後的贈與協議不可撤銷。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多一個動作,將權利落到實處。

5、債務問題

這個方面也是非常多人很關注的一個點,一方婚內產生大量債務,另一方能否透過《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債務只歸借款人一方所有,與配偶無關?

我們常和諮詢人解釋:協議的效力有限,只對於簽署協議的各方有限制作用,而不能透過內部協議去處分第三人的正當權利,也就是所謂的“對內不對外”。不借錢的一方需要不需要還債?取決於這些債務的性質,而不是紙上怎麼寫。如果借款人借了錢,用於夫妻日常生活或共同經營,那麼哪怕協議上約定再清楚,或假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債務只歸一方所有,也規避不了共同還債的義務,由雙方共同償還。

作為出借人也應知曉,若出借時明知夫妻有此類約定,則情況不一樣了。

6、限制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什麼意思呢?

若夫妻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如一方提出的,則財產歸另一方所有;或一方離婚後又組建家庭的,則放棄撫養權,喪失某部分財產的所有權。這樣的條款看起來貌似“合理”,實際上違背了法律對於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的權利規定。這樣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縱觀上面一些“坑”,夫妻婚內財產協議不是一個簡單的事,需根據雙方財產情況以及實際中談好的方案,再結合法律的規定來擬定,才能實現初衷。而有時夫妻財產情況複雜的話,婚內財產協議作為一個法律的工具,也不一定能解決所有問題。建議多和專業的律師溝通,將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與家庭情感的平衡有機結合,也許可以少一些訴累和紛爭。

作者:周碧君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

TAG: 財產婚內協議約定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