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是指中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種。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矇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那麼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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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該怎麼處理?
北京方謹律師事務所韓祥國律師解答: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
它有兩個特徵: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
刑法對脅從犯的量刑:
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並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願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為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對被脅迫者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願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後來嚐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願地繼續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於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從犯甚至主犯了。
北京方謹律師事務所韓祥國律師解析: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韓祥國律師執業期間,指導並辦理了各種法律實務等複雜疑難案件,常年服務 於金融、網際網路、石油等領域。精通公司法、 合同法、外商投資企業法、民商法、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多方面的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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