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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收回拆遷協議後修改補償金額,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

由 來碩徵遷律師 發表于 歷史2021-04-28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這個案例是由我們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燕薪、周彤兩位律師共同代理的一起房屋徵收維權案件。

主人公鄭某,浙江衢州人,2018年因衢州高鐵新城城中村改造專案的需要,鄭某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經與徵收部門多次協商後,雙方就徵收補償達成一致,2018年7月21日,鄭某簽署了《高鐵新城城中村搬遷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一式五份,並對簽約現場進行了拍照及錄影。然而,當鄭某簽字並按手印後,政府工作人員卻將五份協議全部收回,說是要帶回去蓋章後再拿給鄭某。

2018年8月15日,鄉政府組織人員將鄭某的房屋拆除。

直至2018年底,在鄭某的反覆催促下,鄉政府才將一份蓋好章的協議影印件拿給鄭某,此時鄭某

發現

,鄉政府竟然擅自替換了協議內容,將此前商定的補償金額進行了修改,鄉政府的行為令鄭某氣憤不已,決定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辦案經過

2019年3月,兩位律師介入此案後立即針對該補償協議提起了行政訴訟,並在庭審過程中明確了鄭某與鄉政府未達成生效協議的事實。

這次庭審讓鄉政府重新審視了自己的行為,發現了問題。或許是為了補救,鄉政府於2019年7月29日向鄭某下達了《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

姜家山鄉人民政府在倉促之下作出的這一行政行為自然是漏洞百出的,燕律師在收到這份補償決定書時當即指出了其中存在的

違法

問題,程式方面暫且不論,從主體來看,姜家山鄉人民政府就不具備作出該補償決定的主體資格。

周律師立即起草了一份行政起訴狀並指導鄭某到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立案。

2019年10月初,柯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周律師在法庭上簡要陳述了鄉政府作出的該行政行為存在的幾項違法問題,之後由於其他原因,暫時休庭。

2019年10月28日,正在等待第二次開庭通知的鄭某卻收到了衢州市柯城區姜家山鄉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撤銷《集體

土地

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的決定。該決定書載明:2019年7月29日,衢州市柯城區姜家山鄉人民政府作出了《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經自查發現,由鄉政府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實施主體的規定,現決定:撤銷《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

2019年11月29日,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浙0802行初261號行政判決書。

柯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故被告衢州市柯城區姜家山鄉人民政府不具有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的主體資格。被告在訴訟中主動撤銷其對原告所作出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原告在被訴行政行為已經被告自行撤銷後,堅持訴訟,被訴行政行為應確認違法。最終判決:確認被告衢州市柯城區姜家山鄉人民政府對原告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

隨著該份判決的生效,補償決定一案暫時告一段落,但是鄭某的維權之路還將繼續,我們會

跟蹤

案件的進展,及時為大家更新。

律師說法

在被告自行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後,原告可以選擇撤訴,也可以選擇不撤訴。在原告不撤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則會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之規定,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

結合鄭某的遭遇,周律師在此特別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在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保留協議原件,即便是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也應當儘可能地保留

證據

,以防出現如本案中出現的協議被更改的情況時,由於無法舉證而造成自身利益的嚴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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