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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街上公眾人物可以“隨手拍”嗎?

由  發表于 歷史2023-01-24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相關報道多次衝上熱搜榜。

1月12日,上海靜安警方釋出通報,11日4時許接報南京西路一商務樓門口有人被打。經查,王某某等人誤以為在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拍照,遂要求陳某某不要拍攝,陳某某稱未拍攝,雙方發生爭吵。王某某等人對陳某某進行毆打。經司法鑑定,陳某某綜合評定為輕微傷。

隨後,有媒體證實打人者為知名公眾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譴責暴力的同時,也在深入探討隱私權的問題——隨著自媒體、短影片平臺的興起,日常生活中,“隨手拍”、街拍現象已極為常見,不僅是公眾人物,連普通人都可能成為被拍攝物件,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裡?

多位專家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未經被拍攝者同意的拍攝行為,涉嫌侵犯被拍攝者的肖像權,照片在網路平臺中傳播,也有可能導致被拍攝者名譽權受損,“隨手拍”、街拍現象亟待法律規制。遇到未經允許的拍攝行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為屢見不鮮

隱私權邊界須界定

記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後,網上有不同的聲音:有網友猜測,拍照的說不定是狗仔,狗仔盯著拍照很煩人,活該捱打;也有網友認為,王某某是公眾人物,哪怕當時真被拍了,也應該有被拍的容忍度。

實際上,公眾人物、藝人等因被拍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同樣在1月12日,博主劉某某在其社交平臺曬出了王姓知名藝人的影片,併發文“這回被他發現了,對不住了,下回我會藏好點”。後續兩人發生糾紛,劉某某稱自己險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熱搜榜,引來網友熱議。

隨著網路時代的到來,公眾人物、藝人的生活越發透明,一些粉絲也熱衷於挖掘他們幕後的點滴生活。無論是在機場,還是在逛街吃飯,公眾人物、藝人的周圍總會時不時亮起閃光燈。甚至有粉絲潛入到公眾人物、藝人居住的小區,偷拍其生活照,嚴重影響公眾人物、藝人的正常生活。

那麼,到底能不能“隨手拍”公眾人物、藝人?公眾人物、藝人的隱私權邊界是否與普通人不同呢?

“相對於普通人而言,公眾人物、藝人的隱私權或肖像權受到一些限制,‘隨手拍’是否侵權則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說,如果其行程已經對外公佈,且拍攝場合屬於公共場合,這種情況下的拍攝不構成侵權;而如果其行程並未對外公佈,甚至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攝場合在家中、私人場所等非公共場合,則偷拍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及肖像權的行為。

公眾人物、藝人一旦發現自己被偷拍時,往往會採取行動制止粉絲、狗仔的拍攝行為,並要求其刪除拍攝的照片。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分析說,從法律上講,公眾人物、藝人與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樣有權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終應以偷拍者用途判斷,若偷拍之後純粹用於個人欣賞或是在家庭、朋友小範圍內傳播,被偷拍人難以知曉,無須承擔侵權責任;若是將照片公開或是用於商業目的,甚至用於不當場合且造成嚴重後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段英子說,由於公眾人物、藝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質比較特殊,並且要考慮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等因素,學理觀點和司法裁判觀點通常都認為公眾人物、藝人對自己的一些權利內容受到損害應該有一定的容忍度。至於“容忍度”的邊界問題,需要考慮社會普遍公認的道德標準,即不能無底線地損害其基本的人格權。

如果被發現偷拍,公眾人物、藝人該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說,偷拍、街拍糾紛一般都在現場發生,難以照本宣科地建議被侵權者向法院尋求救濟,如果採取私力救濟,雙方也應當友好溝通,控制好“度”,避免糾紛升級。

街拍暗含法律風險

隨意拍攝可能侵權

在生活中,不僅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為被拍攝物件。當下街拍流行,“攝影師”只需拉近鏡頭,按下快門,一張人物特寫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並未經過被拍攝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隨後被上傳到網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實。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廁所對女性進行偷拍,被周圍熱心市民發現並當場制伏。經民警詢問,該男子對上述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最終被行政拘留5日。

馮曉青說,偷拍毫無疑問屬於違法行為,無論是民法典中對隱私權的保護,還是個人資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未經允許偷拍他人,甚至將偷拍獲得的照片進行擴散,都是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表現。我國刑法還規定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其中,竊照(即偷拍)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論是街拍還是偷拍,如果是對人物肖像的拍攝,都會涉及被拍攝者的肖像權。根據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權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攝影者)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段英子說。

段英子進一步分析說,如果拍攝的內容或者拍攝手法比較特殊,例如拍攝他人在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的私密活動,拍攝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等,根據民法典規定,可能侵犯被拍攝者的隱私權。比較惡劣的行為,還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觸犯刑法。

“在未經被拍攝者允許的情況下不能隨意拍攝,更不能隨意釋出,因為偷拍行為通常侵犯了被拍攝者的生活安寧權以及肖像權。”趙佔領說,如使用目的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拍攝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為畫面主體進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隱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

未經允許傳播照片

平臺可被追究責任

在拍攝過程中,一些“攝影師”喜歡將人們最真實、最自然的狀態記錄下來,而要展現這種狀態的前提,則需要被拍攝者沒有意識到自己正在被拍攝,由此產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攝過程中也可能產生各種誤會。

來自上海市徐彙區的攝影愛好者小曾回憶說,有一次拍攝一位小吃攤老闆認真工作的樣子,對方發現他在拍照後,急忙收拾攤位,頭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製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後小曾找到這位攤主,表示自己只是覺得畫面很美,就給拍了下來,而攤主則以為小曾是執法人員,要拍照留證扣留攤位,這才產生了誤會。

“後來,我每次拍攝前,都會徵求被拍攝者的同意。”小曾說。

江蘇省無錫市居民小李向記者介紹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時發現自己的照片成了別人的頭像,並且連自己走路時的照片也被人發到了聊天交友網站中。這讓她十分吃驚和氣憤。

後來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遊玩時,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時拍攝了這組照片,事後將照片上傳到個人社交平臺,沒想到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儘管朋友第一時間刪除了這些照片,但這些照片還是在網路上流傳開了。

馮曉青告訴記者,街拍照片需要區分是否將照片公開,未經公開的收藏、欣賞行為並不會產生相應法律後果,從社會層面也不會對被拍攝者產生不良影響。而照片一經公開,則要根據傳播範圍、影響程度等確定侵權程度。

趙佔領說,偷拍、街拍者發在網路社交平臺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傳播,對被拍攝者造成不良影響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擔侵權責任。

“發現被拍後,被拍攝者要求刪除圖片或者影片,就是在明確表達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開或製作,是以私力救濟的方式要求拍攝者停止侵害自身權益。拍攝者最好配合刪除,否則權利人有權透過司法途徑要求拍攝者承擔民事責任。”段英子說。

那麼,怎樣的“隨手拍”、街拍才是正確的拍攝方式呢?

“有些拍攝者可能有一個認識誤區,覺得在公共場合拍攝或者釋出的時候不營利就可以了,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拍攝還是後續的使用、釋出等行為,都需要得到被拍攝者的同意,否則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權。”段英子說。

對於未經允許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網路平臺上廣泛傳播,平臺又該採取何種措施?

馮曉青說,釋出者肯定應當承擔責任,平臺與釋出者之間有相關協議,但協議對第三方被偷拍者無約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對性,一旦發生侵權問題,平臺不能推卸責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臺責任。平臺賠償之後,可以向釋出者追償。

“民法典較以前的民法通則而言,對肖像權等人格權已經作出了比較細緻的規定。如民法通則主要強調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區分拍攝者的目的是否是營利,這是一種對民事主體的肖像權更為周到的保護。”段英子提醒說,拍攝也要依法而為。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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