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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喊冤的“三種方式”

由  發表于 歷史2023-01-21

我國封建時期的專制統治者為了鞏固其統治秩序,表示願聽取吏民諫議和冤抑之情,在傳統的法制上也允許喊冤制度的存在。但縱觀歷史,中國傳統法制所許可的喊冤方式只有以下三種。

一,“登聞鼓”制度。這是吏民擊鼓喊冤的一種方式,在衙門(漢代稱牙門)的左側置一大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屬)可以擊鼓喊冤,由官員加以記載上奏。這種制度起於漢朝。而其起源也有這樣一段故事:漢高祖劉邦登基不久,他的一個侄兒依仗皇威,胡作非為,欺壓百姓。一天,他在街上碰見了美貌的少女蘇小娥,就上前調戲。一個男子見狀,仗義救助弱女。皇侄大為惱怒,指示家奴大打出手。打鬥中,一打手舉劍刺向男子,不料失手,寶劍刺向皇侄,並致他當場喪命。打手們誣陷男子刺死皇侄,將他關在了監牢裡。蘇小娥和妹妹各持一面小鼓和小鑼,邊走邊敲來到金鑾寶殿,一邊擊鼓敲鑼,一邊高喊“冤枉”。鼓聲和喊聲驚動了皇帝劉邦。劉邦勃然大怒道:“是何人膽大,擊鼓鳴鑼?擾亂朝堂,拿來問罪!”蘇小娥理直氣壯地回答說:“小民若不擊鼓,怎能面君?我的冤情怎麼能伸?”劉邦垂問:“你有什麼冤情,向朕道來。”蘇小娥於是講述了皇侄胡作非為的許多情況,並說明了打手陷害救助自己的男子的實情。劉邦立即提審男子和打手,並最終處死了打手,釋放了男子。鑑於此,劉邦傳旨,各級衙門必須在衙門口各設一鼓一鍾,便利百姓喊冤鳴屈,並規定,鐘鼓一響,官必上堂問案,以顯示他的愛民德政。從此,擊鼓鳴冤的制度就流傳了下來。並且為以後歷代所效法,並不斷完善,宋代,設有登聞鼓院,專門受理吏民申告冤情。明,清也設有登聞鼓院,並且規定,如果吏民擊鼓申冤被認為確係冤抑,則由通政司奏請昭雪。否則,就被認為越級上訴,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治罪。

二,攔駕喊冤。一般是喊冤者手舉狀紙,跪在皇帝,大臣或者官員車駕,轎子所經過的路上,攔駕喊冤,希望能夠除惡扶善,平反昭雪。但是,由於官吏貪贓枉法者居多,因此,大多官吏不問冤情虛實,一律先按“衝突儀仗罪”責打數十大板,對於不實者更是加重處罰。

三,臨刑喊冤。一般是指被執行死刑的人在臨刑時喊冤,以求監斬官明查申冤。但這種喊冤,在君主專制社會大多不被監斬官所理會。

君主專制社會喊冤制度的實質只是為了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當然,如果能遇上包拯或者海瑞這樣的清官,確實也是能平反一些冤案的。但這樣的機率實在是少之又少。

原作者: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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