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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給了三個月撫養費後拒絕再支付?男方:有財產糾紛

由 第一幫幫團 發表于 歷史2023-01-17

閩侯的阿芳2022年5月與前夫阿明經法院調解離婚,並協議,年幼的女兒撫養權歸阿芳,阿明每月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但離婚後,男方

只支付了三個月的撫養費

,之後便停止支付,阿芳希望前夫承擔起父親應盡的責任,希望調解小組幫忙協商。

離婚後 前夫只支付了三個月撫養費

阿芳和阿明2018年透過相親認識,2020年兩人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並育有一個女兒,已經一歲八個月,但婚後,兩人的感情出現了問題。

阿芳說,婚後,阿明對家庭的態度十分冷淡,以至於雙方都認為這段婚姻難以維繫,於是選擇了離婚,關於婚內的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問題,也在法院出具的

離婚調解書

中做了明確約定。

阿明以還有財產糾紛為由 拒付撫養費

離婚調解書中約定,兩人女兒的由阿芳撫養教育,阿明

每月16日前支付2000元

作為女兒的

撫養費

,另約定阿明每月可以

探視女兒兩次

阿芳表示,前夫一直在以財產有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那麼事實是否如阿芳所說呢,調解小組也想聽聽阿明的說法。由於阿芳不知道阿明具體在哪,於是調解小組電話聯絡了阿明。

律師: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

沒有附加條件

調解小組認為既然雙方已離婚,不管

大人之間

有何

糾葛

,都

不能成為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二者不能捆綁。關於這點,調解小組也諮詢了法律人士。

羅威

福建合倫律師事務所 律師

根據《民法典》第1085條的規定,離婚以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也就是說,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一個義務。在本案中,阿明以有婚內財產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儘管如此,阿明表示不願再和阿芳協商,

堅持透過法律途徑

解決撫養費問題。

那麼雙方此前已在法院調解下籤署了離婚調解書,阿芳接下來該怎麼做呢?法律人士提出了建議。

羅威

福建合倫律師事務所 律師

根據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第50條的規定,撫養費是應當定期給付的,有條件的話是可以一次性給付。在本案中,因為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了《民事調解書》,所以阿芳可以根據《民事調解書》的一個金額向法院起訴,要求阿明支付每月的撫養費,條件允許的話,法院可以要求阿明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撫養費。

調解小組認為,既然夫妻緣分已盡,雙方都應該

放下過往

,各自祝福,不要把大人之間的不快轉嫁到孩子身上,給孩子創造一個溫暖的生長環境才是作為父母應盡的責任。

釋出於:福建

TAG: 撫養費阿明阿芳支付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