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哇資訊網

戚薇,這次真的被人告了嗎?

由 莊志明律師 發表于 歷史2023-01-05

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看到關於戚薇的一則新聞:

#

戚薇打假品牌侵權反被告

#

據戚薇工作室訊息,某品牌未經允許使用戚薇形象做虛假宣傳,戚薇方發現後釋出打假影片以免粉絲們上當受騙,沒想到戚薇打假後收到品牌發來的律師函。

我趕緊到

“戚薇工作室”看了看,“戚薇工作室”昨天下午發了這則資訊,“

沒等來公開道歉竟然等來了律師函?

“戚薇工作室”附上了某品牌和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函:

戚薇說某品牌沒公開道歉,但其實

7

30

日的某品牌《情況說明》已經道歉了:“對此我們對抖音官方和戚薇女士帶來的不便之處表示深深的歉意。”

《情況說明》還稱:

“此影片

雖非我方所為,但涉及我方品牌

,給戚薇女士帶來了不良影響,我方會積極溝通和配合,對戚薇女士造成的影響,

我們會給予相應的賠償。”

可見,某品牌在前期不僅僅向戚薇道歉了,道歉的態度還很誠懇,戚薇

“沒等來公開道歉”的說法不是太靠譜的。

但匪夷所思的是某品牌後來的操作就更太不靠譜了,

8

9

日某品牌委託律師發了一個奇奇怪怪的律師函,我說奇奇怪怪是有出處的,是有道理的,且聽俺娓娓道來。

7

30

日某品牌剛剛在《情況說明》裡向戚薇道歉,才過去

10

天,又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情況起變化了,“希望你方妥善處理此事,以免訴累!”居然對戚薇冒出火藥味了。難道某品牌在

7

30

日釋出《情況說明》時沒看到“多燕瘦是騙子”等所謂侵權內容?

8

9

日律師函中還稱:“貴方所述的存在侵權貴方權利的影片均非委託人釋出,

也與委託人並無關聯

”我就納悶了,寫這封律師函前沒有把

7

30

日的《情況說明》看看?《情況說明》可是如此說的:“

此影片雖非我方所為,但涉及我方品牌,

給戚薇女士帶來了不良影響

……”

前腳委託人剛向戚薇道歉,

涉及我方品牌”;

後腳律師函說

與委託人並無關聯”,

並可能向戚薇追責,這

180

度的大轉彎,防不及防、猝不及防啊。

律師函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發出的函,必須代表委託人的意見,可如今委託人的《情況說明》和律師函意見不一致,到底以哪個書面意見為準?筆者認為,該律師函缺乏大局意識,僅僅從法律層面區域性思考,為什麼不多想想某品牌是商業公司,是要

“獲客”的,是要賺錢的,不是要成為新聞熱點的,現在整這麼

輿情(關鍵還負面),對某品牌有好處?和氣生財,這是古訓,違反古訓,是要吃虧的。

關於律師函的作用和意義,我在新浪微博上說過

N

次,大家可以在我的微博裡搜一搜,本文我發一個關於律師函的老圖給大家看看:

律師函基本上就這樣,沒必要搞的多神秘,多正襟危坐的。而且律師函就是以律師名義發出的函,和向法院起訴的起訴狀是兩回事,律師函的主體是律師,起訴狀的主體是當事人。所以話題

#

戚薇打假品牌侵權

反被告

#

是錯的,某品牌方當下沒有起訴戚薇,只是向戚薇發出個帶提醒的律師函。

媒體把向戚薇發律師函當成打官司,不得不說,N個五的普法是非常失敗的,收效甚微。

筆者把該律師函連看了三遍,個人覺得律師函中的提醒內容還是有價值、有必要的,

“多燕瘦是騙子”之類描述(如有)大抵是不行的,我記得說“

***

就是毒酒”的人曾經被抓了,雖說後來又放了,那也是給他長知識了。想必他今後再也不敢說那樣衝動、不負責任的話了。

所以,該提醒戚薇的還是要提醒,但某品牌未必需要用律師函這種白紙黑字、一本正經的形式,輕鬆一點的口頭方式不可以?登門面基不可以?這些事情若是請律師一樣可以做的,電影、電視劇裡的律師經常這樣乾的,在酒吧,在咖啡屋,在高爾夫球場,西裝筆挺的兩方律師侃侃而談;也有在洗浴中心,赤身裸體促膝而談的。

但就本事件而已,即使影片中存在

“多燕瘦是騙子”的描述,戚薇方構成侵權也是很難成立的,因為是某品牌宣傳侵權在先,戚薇方屬於被動反擊,反擊時的“激情語言”是可以理解的,情有可原的,也是侵權方必須容忍的(誰讓你侵權的呢)。

你有錯在先,還錙銖必較人家的過錯,就沒意思了。

和為貴,善為本,誠為先,

筆者建議某品牌按照此前的《情況說明》裡的態度和戚薇方

好好談一談,聊一聊,這是最好的做法,也是自保的辦法。

TAG: 戚薇律師函品牌侵權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