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看到關於戚薇的一則新聞:
【
#
戚薇打假品牌侵權反被告
#
】
據戚薇工作室訊息,某品牌未經允許使用戚薇形象做虛假宣傳,戚薇方發現後釋出打假影片以免粉絲們上當受騙,沒想到戚薇打假後收到品牌發來的律師函。
我趕緊到
“戚薇工作室”看了看,“戚薇工作室”昨天下午發了這則資訊,“
沒等來公開道歉竟然等來了律師函?
”
“戚薇工作室”附上了某品牌和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函:
戚薇說某品牌沒公開道歉,但其實
7
月
30
日的某品牌《情況說明》已經道歉了:“對此我們對抖音官方和戚薇女士帶來的不便之處表示深深的歉意。”
《情況說明》還稱:
“此影片
雖非我方所為,但涉及我方品牌
,給戚薇女士帶來了不良影響,我方會積極溝通和配合,對戚薇女士造成的影響,
我們會給予相應的賠償。”
可見,某品牌在前期不僅僅向戚薇道歉了,道歉的態度還很誠懇,戚薇
“沒等來公開道歉”的說法不是太靠譜的。
但匪夷所思的是某品牌後來的操作就更太不靠譜了,
8
月
9
日某品牌委託律師發了一個奇奇怪怪的律師函,我說奇奇怪怪是有出處的,是有道理的,且聽俺娓娓道來。
7
月
30
日某品牌剛剛在《情況說明》裡向戚薇道歉,才過去
10
天,又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情況起變化了,“希望你方妥善處理此事,以免訴累!”居然對戚薇冒出火藥味了。難道某品牌在
7
月
30
日釋出《情況說明》時沒看到“多燕瘦是騙子”等所謂侵權內容?
8
月
9
日律師函中還稱:“貴方所述的存在侵權貴方權利的影片均非委託人釋出,
也與委託人並無關聯
。
”我就納悶了,寫這封律師函前沒有把
7
月
30
日的《情況說明》看看?《情況說明》可是如此說的:“
此影片雖非我方所為,但涉及我方品牌,
給戚薇女士帶來了不良影響
……”
前腳委託人剛向戚薇道歉,
“
涉及我方品牌”;
後腳律師函說
“
與委託人並無關聯”,
並可能向戚薇追責,這
180
度的大轉彎,防不及防、猝不及防啊。
律師函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發出的函,必須代表委託人的意見,可如今委託人的《情況說明》和律師函意見不一致,到底以哪個書面意見為準?筆者認為,該律師函缺乏大局意識,僅僅從法律層面區域性思考,為什麼不多想想某品牌是商業公司,是要
“獲客”的,是要賺錢的,不是要成為新聞熱點的,現在整這麼
個
輿情(關鍵還負面),對某品牌有好處?和氣生財,這是古訓,違反古訓,是要吃虧的。
關於律師函的作用和意義,我在新浪微博上說過
N
次,大家可以在我的微博裡搜一搜,本文我發一個關於律師函的老圖給大家看看:
律師函基本上就這樣,沒必要搞的多神秘,多正襟危坐的。而且律師函就是以律師名義發出的函,和向法院起訴的起訴狀是兩回事,律師函的主體是律師,起訴狀的主體是當事人。所以話題
#
戚薇打假品牌侵權
反被告
#
是錯的,某品牌方當下沒有起訴戚薇,只是向戚薇發出個帶提醒的律師函。
媒體把向戚薇發律師函當成打官司,不得不說,N個五的普法是非常失敗的,收效甚微。
筆者把該律師函連看了三遍,個人覺得律師函中的提醒內容還是有價值、有必要的,
“多燕瘦是騙子”之類描述(如有)大抵是不行的,我記得說“
***
就是毒酒”的人曾經被抓了,雖說後來又放了,那也是給他長知識了。想必他今後再也不敢說那樣衝動、不負責任的話了。
所以,該提醒戚薇的還是要提醒,但某品牌未必需要用律師函這種白紙黑字、一本正經的形式,輕鬆一點的口頭方式不可以?登門面基不可以?這些事情若是請律師一樣可以做的,電影、電視劇裡的律師經常這樣乾的,在酒吧,在咖啡屋,在高爾夫球場,西裝筆挺的兩方律師侃侃而談;也有在洗浴中心,赤身裸體促膝而談的。
但就本事件而已,即使影片中存在
“多燕瘦是騙子”的描述,戚薇方構成侵權也是很難成立的,因為是某品牌宣傳侵權在先,戚薇方屬於被動反擊,反擊時的“激情語言”是可以理解的,情有可原的,也是侵權方必須容忍的(誰讓你侵權的呢)。
你有錯在先,還錙銖必較人家的過錯,就沒意思了。
和為貴,善為本,誠為先,
筆者建議某品牌按照此前的《情況說明》裡的態度和戚薇方
好好談一談,聊一聊,這是最好的做法,也是自保的辦法。
猜你喜歡
- 2023-02-01男士唇膏推薦:男士唇膏什麼牌子好?男士唇膏怎麼選?
- 2023-01-30匠心34年|奧康國際攜手陳偉霆,以經典之韻、現靈動之姿
- 2023-01-17再見曾繁日!墊腳孫銘徽爆發衝突,趙巖昊牙被打飛,杜鋒道歉收場
- 2022-12-17我豈能數典忘祖?羅家英為緬懷女王言論道歉,網友:怕是真情流露
- 2022-12-02李易峰嫖娼,不能讓所謂的闢謠變成了造謠,探討網紅後的服務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