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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男子認罪認罰後又上訴?加重刑罰

由  發表于 歷史2022-12-27

近日,由海東市樂都區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被告人侯某某犯強姦罪一案,經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抗訴意見,對原判予以糾正,

以被告人侯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加重了刑罰四個月。

被告人侯某某在一審審查起訴階段主動投案、對自己犯強姦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一審時,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定罪意見及量刑建議,依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被告人侯某某予以從輕判決,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收到一審判決後,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海東市樂都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在證據未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不再具備,遂依法提出抗訴。被告人侯某某在海東市樂都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期間,申請撤回上訴,海東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罰後提出上訴,在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後申請撤回上訴,系不真誠的認罪悔罪,且其上訴行為已啟動二審程式,導致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遂依法支援抗訴,對其依法加重刑罰。二審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採納了海東市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依法對上訴人侯某某進行了改判,加重刑罰四個月。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定初衷在於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倡導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提升訴訟質量和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並據此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其適用的條件是被告人真誠認罪悔過、自願接受處罰,從而在量刑時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有助於增強接受教育矯治的自覺性,更好迴歸社會,但對透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獲得一審法院輕判,又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心存僥倖、不真誠認罪悔罪的被告人,檢察機關將依法打擊,適時提出抗訴,維護法律尊嚴,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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