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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賓士違章王拒絕檢查突然加油門逃竄中拖行民警被刑拘

由 御膳竅門 發表于 歷史2021-07-07

6月18日下午,湖南株洲荷塘區石宋路株洲荷塘交警布控,攔停這輛違章50多條且未年檢的賓士轎車。株洲警方公佈執法記錄儀畫面,駕駛員已經被刑拘。

影片顯示:司機未提供駕駛證和行車證,執勤民警要求其下車接受檢查。交警提示:你好,麻煩出示駕駛證和行車證。

司機說:應該是在另外一臺車裡。那就麻煩您先下車,先下車,下來,先下來。司機說:你不要我先下車,到前面就停就可以了。隨後激動地說,多大點事嘛!該司機對執勤民警的指令置之不理,拉扯中該名司機突然加大油門,兩名交警被拖行。民警試圖控制駕駛員,司機再次猛踩油門揚長而去。

交警在下一個路口將車輛控制,一名協警在執法過程中受輕傷。目前該男子和肇事車輛已被警方控制。

網友說:本來事不大,得把事搞大。真是有錢什麼都不怕。

為逃避執法檢查駕車撞交警的惡性案件在全國各地發生過數起,明知交警就在車前讓其停車檢查的情況下,仍加速行駛,致使兩名交警被拖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九條的要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和駕駛人,需要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如果駕駛人拒絕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交管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暫扣機動車,並進行相應行政處罰。

是什麼情況讓該名嫌疑人做出如此猖狂的舉動。一定是平時飛揚跋扈慣了,不遵守交通規則,不懼懲罰,難道是犯罪的成本太低嗎?其瘋狂行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擾亂了社會秩序,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故意殺人未遂,可減輕處罰。

而該案的車主明知交警查車,執勤民警要求其下車接受檢查,而該名司機情緒激動地選擇逃跑,阻礙公安機關執法人員的執法,其行為妨害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構成妨害公務罪。

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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