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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手術中未定時變更體位壓迫下肢時間過長,導致八級傷殘

由 弋說歷史1學 發表于 歷史2021-05-25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4日,李某某因子宮脫垂入住被告醫院。2018年5月16日,該院為其行“經腹腔鏡輔助陰式全子宮切除術+雙側附件切除術+盆腔粘連分離術+殘端高位骶韌帶懸吊術+前後壁修補術+會陰陳舊性裂傷修補術”。該院於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顯示:2018年5月16日術後出現右側臀部及下肢後外側疼痛,經該院給予對症治療半月,患者自訴疼痛等症狀未見明顯好轉。

6月5日行“腹腔鏡探查術”,術中拆除右側高位骶韌帶懸吊縫線,術後疼痛未見明顯減輕,轉上級醫院治療,簽字辦理出院手續。該院所出具的出院證顯示:“出院診斷:1,殘端高位骶韌帶懸吊術後疼痛;2,盆腔臟器脫垂術後;3,2型××。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避免感染;2、院外繼續口服藥物治療;3、轉北大人民醫院進一步治療;4、不適隨診。”

二、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是被告醫院手術損傷了右下肢神經,造成了李某某現在的損害後果,故訴至法院。出訴訟請求:要求x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賠償李某某醫療費、殘疾用具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鑑定費、郵寄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50026。31元。

三、醫方觀點

鑑定意見書,未綜合評判醫院的醫療行為及李某某自身身體狀況,認定醫院承擔全部責任不恰當,責任應當降低,李某某系××進入我院治療,在手術過程中也針對李某某下肢進行按摩緩解壓力,採取了預防壓力性損傷措施,李某某患病16年餘,存在右側坐骨周圍軟組織水腫,椎間盤膨出、變性及周圍軟組織水腫,也是誘發右脛神經性損傷的高危誘因;李某某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部分無法律依據,部分無事實依據,請求依法駁回李某某過高的訴訟請求。

四、鑑定意見

(一)x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對被鑑定人李某某診療過程中存在術中膀胱截石位對右下肢壓迫時間過長,沒有定時變更體位的過錯,該過錯與其右脛神經損傷,導致右下肢神經損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原因力為完全原因。被鑑定人李某某損傷致殘程度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有關規定,為八級傷殘。

(二)x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不存在診療過錯,李某某病情變化與之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原因力。(三)x醫院對被鑑定人李某某的診療過程中診斷是正確的,相關檢查符合臨床規範,不存在診療過錯,李某某病情變化與之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原因力。

五、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判決,x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43713。18元。

【宣告】司法裁判案例。

TAG: 某某醫院損傷2018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