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最近朋友問我的一個問題,相信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中,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那究竟可以先開票嗎?先開發票的話是不是虛開發票?是否違法呢?有哪些風險?
下面一一給你解答↓↓↓
先開票被定性為虛開發票是不準確的結論。所謂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才被稱為虛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如果雙方簽訂了產品銷售合同,說明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這就已經滿足了開發票的條件,不存在虛開發票這一說法。
其實無論先開票還是先收款,對於購銷雙方都是有風險的;而且先開票後收款並不違法,只是對銷方而言,風險相對來說更大!
先收款後開票的風險
1、站在購買方角度考慮,購方因先付款而未取得發票,造成利潤表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變動很小情況下,資金流出變動不大,但取得發票的金額遠遠小於成本費用,可能被懷疑企業存在無票暫估或無票費用列支的風險。
但是銷售方拒開發票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買方發現貨物有問題,要求退貨,跟銷售方進行爭議,一般不會出現銷售方不開發票的問題。
2、站在銷售方角度考慮,先付款後開票可以避免先開票先交增值稅的風險。
因此,先收款後開票相對而言可以避免開票後無法收回款項的風險,以及先開票先交稅的風險。
先開票後付款的風險
發票是收款的憑證依據,理應是收到款時或收款後再開票。
但是大家也知道,在日常生活中為了方便,都會想著先開票,有時候是為了能夠拿到進項做抵扣。
如果銷售方因先開具發票未收到款項,造成銷售規模不變或增加的情況下,企業開票銷售額過大,而貨幣資金過少、應收賬款餘額過大,可能被懷疑企業有虛開發票的風險。
在這樣的情況下,銷售方的財務人員要在開票問題上做好預案,防範風險。
那怎麼做才能把風險降到最低呢?
降低風險的辦法
一、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清楚先開票後付款,以及開票和付款日期。
二、合同中未約定開票和付款的順序和日期條款的,先開具發票方在把發票提供給客戶時要求客戶寫一份收據,內容證明客戶已收到了發票,但款項尚沒有進行支付,同時再在發票的背面備註,款項尚未支付等字樣。
注意:
1、完善合同。如果對方要求先給票再付款,務必將其寫入合同條款中,一旦發生糾紛,該付款條件條款完全可以作為“發票不代表付款”觀點的有力證據。這也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2、如果合同沒有這個條款,那隻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給付發票時,請對方在發票簽收單上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並由對方簽字或蓋章。
總之,合同簽訂應儘量約定清楚收款開票的具體條款,如果合同中未寫明,也來不及修改合同,應在對方簽收發票時留下未付款的證明,避免事後的糾紛。
而且現在電子發票這麼方便,銷售方在網上開具發票後就可以直接發給購方郵箱或者手機。
購方收到發票報銷入賬時,直接使用《電子發票查重工具》配置完善相關功能,掃描發票二維碼,就可以一鍵對發票進行查重驗真偽,將附件上傳,也做到了原件歸檔操作。系統會自動將發票資訊以及原件儲存並生成臺賬。如果稅局來查,臺賬可隨時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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