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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丨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的23條涉稅風險!

由 眾可信財稅通 發表于 家居2021-12-12

一、增值稅

1、連續12個月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 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但在超過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未提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或者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

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 人適用)》本期預繳稅額欄次填列的預繳稅額大於實際預繳稅額 。

3 、 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包括開具發票銷售額 、未開具發票銷售額之和)超過定額但未主動辦理申報納稅。

4 、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包括開具發票銷售額 、未開具發票銷售額之和)連續三個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未主動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5 、發生經營業務但開具發票,或開具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

二、個人所得稅

6 、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包括開具發票銷售額 、未開具發票銷售額之和)超過定額但未主動辦理申報納稅 。

7 、僱傭員工,但未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 。

三、房產稅

8 、取得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裝置和配 套設施的價款未按規定計入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 稅。

9 、房屋租金收入未申報或未按期申報、未如實申報。

10、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 納稅義務,未及時報告修改稅源資訊。

11、 轉讓土地權屬時,未申報土地增值稅 所有行業

12 、轉讓土地權屬時,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導致少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契稅

13 、接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未申報契稅

14 、轉讓房屋和土地權屬時,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 當理由導致少申報繳納契稅。

五、印花稅

15、納稅人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 償、易貨等合同),在簽訂時未按購銷金額依“購銷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特別是調劑和易貨合同, 未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轉讓合同未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申報印花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17 、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規定及時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

18 、申報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面積少於土地資訊登記面 積,土地面積發生變化未及時進行稅源資訊修改, 導致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不實。

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

19、未按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計算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20、城市維護建設稅申報繳稅稅目稅率未按所在地區適用稅率申報納稅,混淆適 用稅率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納稅人所在地在縣 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八、資源稅

21、開採或者生產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未申報資源稅。

九、車船稅

22、車船用於抵債期間,持有抵債車船方,未申報車船稅。

十、車輛購置稅

23、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未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於免稅範圍的,受讓方未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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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的涉稅風險其實是挺大的。

查賬徵收的納稅人,一般都有專門的財務人員,或多或少是有財稅風險意識的。

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一般都沒有專門的財務人員,多數經營者會以為只要繳了定額稅就萬事大吉了。

意識不到自身有涉稅風險,就是最大的風險。

防範涉稅風險,對照上面的提示清單即可。但前提是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必須樹立兩個財稅觀念:

一是定額是透過預估數字計算出來的,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一旦經營額和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就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這是每個經營者的申報義務。

二是定額稅是指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不是涵蓋了一切稅種。如果個體工商戶因涉及到了其他稅種的徵稅範圍,一樣需要據實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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