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對這一條款應如何理解?應當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該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屬於平面印刷品
平面印刷品主要是指平面包裝袋、瓶貼、標貼等用於裝入被銷售的商品或者用於附著於其產品之上、不單獨向消費者出售的二維印刷品,也可以包含用於標示某種服務的二維印刷品,審查員應當根據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判斷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是否屬於平面印刷品。
二、該外觀設計是針對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而作出的
也就是說,產品的形狀要素不予考慮,所以任何二維產品的外觀設計均可認為是針對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而作出的。
三、該外觀設計主要起標識作用
主要起標識作用是指二維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主要是用於讓消費者識別被裝入的商品或者被附著的產品的來源或者生產者,或者所涉及的服務的來源等。
例1、冰箱貼等產品的外觀設計,其主要用於裝飾產品,使得產品更“富有美感”從而吸引消費者,從而不屬於“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可以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
例2、某展會的宣傳海報,其主要用於讓消費者識別其產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即使其採用了非常別緻的形狀和設計,但由於形狀因素不予考慮,其滿足前述的三個條件,屬於“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符合新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不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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