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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分享:產品代理經銷協議(編號0027)

由 與海同潮 發表于 美食2023-02-07

產品代理經銷協議

甲方:

住所:

聯絡方式: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負責人:

乙方:

住所:

聯絡方式: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負責人:

本著誠實、信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就代理甲方產品的經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委託乙方代理

產品,授權在

(區域)獨家代理,在此區域內銷售,代理期限為

年;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合法的相關手續資料;

3、甲方對產品的生產質量負責,在產品有效期內,因產品生產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糾紛,甲方承擔因質量問題引起的相應責任;

4、雙方合同一經簽訂,在乙方合法經營、及時支付貨款和遵守合同及其規定的情況下,在乙方的合同期內,甲方不得無故中斷產品供應,因由中斷貨源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5、乙方代理的甲方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產生滯銷,甲方給予退換(返貨的發貨費用由乙方負責),期限自發貨日起三個月內,超過此期限,不予受理;

6、甲方有義務保證乙方市場的穩定,杜絕其他代理商惡意竄貨,保證乙方在代理區域內的獨家代理權,如發現惡意竄貨行為,甲方為乙方清理市場,並追討竄貨人或竄貨單位賠償乙方市場損失(賠償標準:進貨總金額的

倍);

7、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鋪底貨,鋪底數量按甲方的招商政策執行,在代理結束後,乙方返還貨物或按代理價格結算。

二、乙方責任

1、乙方代理甲方的產品在指定區域內獨家經銷,在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不發生進貨行為,視為自動放棄代理權;

2、乙方代理協議簽訂後,再次提貨為現款現貨,即乙方將電匯底聯連同詳細地址、貨物名稱、數量、收貨人、聯絡方式傳真至甲方,甲方查明款項進入甲方賬戶後,一個工作日內將貨發出;

3、乙方在代理區域內以透過正常途徑、合法的宣傳方式銷售甲方產品;在銷售上出現任何問題(非產品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可幫助協調處理;

4、乙方在銷售過程中零售價不得低於零售價的最低限價,不得高於物價局批准的零售價,不得低於甲方規定的最低供貨價供給零售店,一經發現,取消代理權,扣罰市場保證金,並追究相關責任;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非甲方產品的銷售以及其他違法活動,否則甲方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還要向乙方索賠

萬元;

三、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四、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五、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六、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七、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透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八、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做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九、違約責任

如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項下條款規定,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則須給對方賠償不少於本合同標的額

%的經濟損失。並於對方提出賠償要求之日起

日內付給對方。

十、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壹式

份,甲方、乙方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署):

乙方(簽署):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TAG: 本合同乙方甲方不可抗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