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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方對風心病患者存在漏診等過錯致其心源性猝死,被判擔責80%

由 醫錘定因醫學評估平臺 發表于 美食2023-02-03

為了患方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今天小編就和您聊一聊“醫方對風心病患者存在漏診等過錯致患者心源性猝死,被判擔責80%。”

風溼性心臟病,簡稱“風心病”,該疾病早期症狀不典型,極易漏診、誤診,患者常出現心慌、雙下肢凹陷性水腫、氣促、咳嗽等症狀,部分患者會出現腦梗、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等併發症。

患者因咳嗽、氣促月餘到醫院就診,醫方應結合患者年齡,經體格檢查及相關輔助檢查(如心電圖、心臟彩超等)進行診斷,如醫方漏診患者患有風溼性心臟病,並對其使用利尿劑期間未連續檢測電解質,在未有充分診斷依據的情況下,使用如氨茶鹼等促使心動過速、心率加快的藥物致患者急性呼吸迴圈衰竭死亡的,醫方應按其過錯對患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參考:

王某1等訴A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2017年X月X日

王某因“

咳嗽、咳痰、胸悶、氣促1月餘

”到A醫院的結核一科住院治療。入院初步診斷為:肺部特異性感染;肺氣腫;高血壓2級,高危組。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予降壓、化痰、免疫調節等治療,次日診斷為:肺部特異性感染;COPD;高血壓2級,高危組。進行了血液、腎功能、抗O、類風溼因子、B型鈉尿肽等檢查,其中B型鈉尿肽為23024。59pg/ml。隔天,轉入內三科,經診斷為: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急性加重;慢性肺源性心臟病?高血壓2級,極高危組;高血壓性心臟病,左心擴大,心功能Ⅲ級;低蛋白血癥;高尿酸血癥;肝功能異常。後

予以抗感染、化痰、利尿減輕心臟負荷等治療,

2018年X月X日6時32分發現患者面容痛苦、手捂心前區,難以言語,呼吸微弱,即給心電監護見:室性心率,心室率36次/分,血壓60/42mmHg,立即予心臟電除顫術、徒手心肺復甦術及利多卡因、腎上腺素等相關藥物搶救治療,10時05分,宣佈臨床死亡。死亡診斷: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高血壓2級,極高危組;高血壓性心臟病;心功能Ⅱ-Ⅲ級;低蛋白血癥;高尿酸血癥;肝功能異常;心臟猝死。後經屍檢認定

王某系患風溼性心臟病致急性呼吸迴圈衰竭死亡。

后王某近親屬王某1等人將A醫院訴至法院主張賠償。

鑑定意見為:

“1、被告在為患者王某提供的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過錯:被告存在對患者所患風溼性心臟病的

漏診

;被告對患者

使用利尿劑期間未連續檢測電解質

;被告

對患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診斷依據不充分,在診斷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為患者進行了相關治療(使用了沙丁胺醇霧化及氨茶鹼),該治療可導致心動過速;被告在患者病情變化時,對其處置不到位

(2018年X月X日17:03分從護理記錄單提示心率過快達108次/分,且持續存在至次日02:07分);病歷文書書寫不規範(醫方提供的病歷材料中第8、9頁存在書寫錯誤);2、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供的病歷資料及XX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患者死因系在風溼性心臟病心衰的基礎上發生心源性猝死。3、被告對患者診斷“肺部感染、高血壓病、心臟猝死”成立,採取抗感染、降壓、改善心衰等治療措施,符合診療規範。4、患者發生心源性猝死具有不可預測性。5、被告的以上過錯與患者王某死亡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其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因素。

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應當得到保護,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鑑定意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王某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其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因素。被告認為被告對死者王某給予利尿減輕心臟負荷治療以及積極搶救的行為在鑑定意見中已予以考慮,故結合鑑定意見的結論,確認由

被告承擔80%的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A醫院賠償王某1等人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58萬餘元。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內容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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