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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家——孔 氏 家 族(六)

由 伏羲文化研究 發表于 美食2022-12-18

十、族規家訓

孔氏家族制訂的族規家訓,目的是為了維護家族內部的正常秩序,約束族人的思想和行為。族人凡是有違犯族規家訓者,就會受到家法的制裁,官府的懲處,以至於被家譜除名、革除族籍。

孔氏族人歷來重視家儀,並有因此而獲罪的。清朝時,孔子六十九代孫孔繼汾,一生從事孔氏家族的研究,著述頗豐。孔繼汾曾在朝中任職,乾隆皇帝來曲阜時,他在孔廟給乾隆講經,並擔任乾隆的引導官,很受重視。孔繼汾博學多才,家族中凡有婚喪吉凶諸事多來向他請教禮儀。他為了使後世子孫在婚喪各事的禮儀上有法可依,便將孔氏家儀集而成典,用三年時間寫成《孔氏家儀》和《家儀答問》兩書。

《孔氏家儀》共十四卷,其中卷四分為上下。另有自序一篇。卷一至卷三為“吉禮”,內容包括廟祭、袝、墓祭;卷四至卷十為“凶禮”,內容為喪服、喪服表、初終至既殯、葬、喪祭、奔喪扶櫬、改葬、吊賻會葬;卷十一至卷十三為“嘉禮”,內容有昏、家庭燕會相見及對賓客、修家譜;卷十四為一篇自序。《家儀答問》有四卷,中有續集(上、中、下)和外篇。卷一為總序一章、答吉禮十五章;卷二為答凶禮十二章;卷三為答凶禮二十一章;卷四為答嘉禮十二章;續篇分別為答吉禮九章、答凶禮十六章、答嘉禮一章;外篇為答殤服四章。

孔繼汾寫出這兩本書,卻給他帶來了殺身之禍。同為孔氏族人的曲阜原任四品執事官孔繼戌,寫了呈文上告孔繼汾,呈文中說:書中所述禮儀與清朝《會典》大法不符,膽敢纂改朝廷制訂的大典儀式;並抓住《家儀》自序中有“於區區復古之心”,認為這是對當今社會制度的不滿,有排滿情緒。在當時乾隆的文字獄十分嚴重的情況下,孔繼汾被充軍邊疆,死於邊外。《孔氏家儀》和《家儀答問》在當時就被列為禁書,雖屢經禁燬,但仍然流傳下來,山東孔子文化大全編輯部,已將金代孔元措編撰的《孔氏祖庭廣記》和孔繼汾的《孔氏家儀》、《家儀答問》三種書合為一冊,於1989年作為《孔子文化大全》巨型叢書中的一冊正式出版,使我們可以得窺《家儀》全貌。

孔氏家族的族規家訓包含的內容十分豐富。衍聖公作為全族的大宗主,頒佈有綱領性的族規《孔氏祖訓箴規》,具有指導作用,各地族人必須共同遵循。

孔子

孔氏祖訓箴規:

1、春秋祭祀,各隨土宜。必豐必潔,必誠必敬。此報本追遠之道,子孫所當知者。

2.譜牒之設,正所以聯同支而親本。務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為聖裔。

3、崇儒重道,好禮尚德,孔門素為佩服。為子孫者,勿嗜牙,l忘義,出入衙門,有虧先德。

4、孔氏子孫徙寓各州縣,朝廷追念聖裔,優免差徭,其正供國課,只憑族長催徵,皇恩深為浩大。宜各踴躍輸將,照限完納,勿誤有司奏銷之期。

5、譜牒家規,正所以別外孔而親一體。予孫勿得勾相譽換,以混來歷宗枝。

6、婚姻嫁娶,理倫守重。子孫間有不幸再婚再嫁,必慎必戒。

7、子孫出仕者,凡遇民間詞訟,所犯自有虛實,務從理斷而哀矜勿喜。庶不愧為良吏。

8、聖裔設立族長,給與衣頂,原以總理聖譜,約束族人,務要克已奉公,庶足以為族望。

9、孔氏嗣孫,男不得為奴,女不得為埤。凡是有職官員不可擅辱。如遇大事,申奏朝廷,小事仍請本家族長責究。

10、祖訓家規,朝夕教訓子孫,務要讀書明理,顯親揚名,勿得入於流俗,甘為下人。

流寓全國各地的孔氏族人,也都根據大宗主衍聖公的訓規精神,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自訂家規。如(丹陽縣孔氏天啟族譜家規紀),其中詳細制訂了“崇孝道,睦友于,秩尊卑,訓子孫,勤農桑,戒爭訟,安生理,毋賭博“八大項,並且進一步制訂了十條實施細則:

1、犯竊盜事者,送官究治。

2、犯奸淫事情,送官究治。

3、卑幼犯尊長者,罰銀二錢,重責二十。以大欺小者,罰一錢。

4、婦人撒潑干犯長輩者,罰銀一錢,責夫十板。

5、偷盜菜薪雞犬者,罰銀一錢。

6、偷盜衣服五穀者,罰銀五錢。

7、侵損墳塋樹木者,罰銀一兩,草皮一錢。

8、窩藏盜物之家,罰銀三錢。

9、男女混雜、嬉笑、隙窺者,罰銀五錢,責十板。其婦人責其天。

10、凡賭博者,罰銀一兩。

江西臨川孔氏支譜家規條例制訂了二十個條目:遵族長,立房長,立綱首,守孝弟,重節義,勵讀書,崇學校科第,貴教子,義同居,正婚姻,誅不孝,除淫亂,戒賭博,究竊盜,禁僧尼道師學戲隸卒之類,禁婦女朝神拜廟,禁負責螟蛉,禁構訟,禁穿構衙蠹,禁拖欠錢糧等。

在孔氏族規中,對婦女的束縛最為嚴重,制訂了許多專門的規定。如不許朝神拜廟,不許再嫁,不許為婢等,尤其是在婚姻方面,要求族中婦女必須遵從“三從四德”,遵從“七出”,要從一而終。這些規定造成了族中婦女的許多悲劇,給婦女身心以嚴厲束縛。

尼山聖境

十一、孔、顏、孟、曾四氏學

孔、顏、孟、曾四氏學,是為培養孔、顏、孟、曾四氏子弟而設的專學。據《曲阜縣志》記載:“自京師至府州縣皆建學,學事孔、顏、盂、曾。而曲阜縣有縣學,又有孔、顏、曾、盂四氏學,非直以祟報先聖賢也,蓋欲將孔、顏、曾、盂之裔,學孔顏曾盂之學。而縣學及天下學之學孔顏曾孟者,皆式於孔顏曾盂之裔也。又“四氏學教公世子,即仿古太學教公卿大夫嫡子之意。其學之長視郡博,其副視國子臨學錄。四氏生衣青衿坐耳號”。

四氏學源於孔氏家學。孔子死後,其子孫“即宅為廟,藏樂服禮器,世以家學相承,自為師友。而魯之諸生,亦時習禮其家。”所謂“自為師友”,指的是教授者為孔氏後裔,學習者也不超出孔氏子孫,至於“魯之諸生亦時習禮其家”,在當時應該是—種臨時性質的活動。這種家學,歷經戰國秦漢,一直不衰。魏文帝黃初二年(公元221年),下詔兗州“修起孔子廟”並“於廟外擴建屋宇,以居學者”。皇帝下詔修建學舍,這是孔氏家學的一大變化。此後,魏晉南北朝戰亂頻仍,孔氏家學仍有“復學舍,招生徒”的記載,隋唐以後,至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孔子四十四代孫孔勖上書朝廷,請求於家學舊址,重建講堂,延教授,結果朝廷準其所奏,於是孔氏家學不僅得到恢復,並且自此改家學為廟學。

至宋哲宗元佑年間,始增顏、孟二氏子弟,孔氏家學或廟學隨成為孔、顏、盂三氏學。明洪武元年(1368年),將廟學改為“孔、顏、孟三氏子教授司”。憲宗成化元年(1465年),頒給印信,三氏學之名由此確立。明神宗萬曆十五年(1587年),應巡按御史毛在之的請求,增入嘉祥曾氏,並改鑄四氏學印信。清末,廢科舉,興學堂。1924年,孔府於四氏學舊址,興建“闕里孔氏私立明德學校”,四氏學至此終結。

宋代以前,孔氏家學的生徒情況缺乏資料記載。宋哲宗元佑元年,官府撥款改建孔氏廟學,正式為之設官,並明令規定。“教諭本家子弟,其鄉鄰願入學者聽。”後又添入顏、盂二氏子孫,且劃撥學田,其收入充生員膳食之用。四氏學所招生徒,除“宗族”這一條件十分嚴格外,並無其他限制。元代,孔、顏、盂三代子弟凡在學齡者均可人學,學員人數並無定製。明成化年間,孔子六十一代孫衍聖公孔宏緒在給皇帝的奏摺中,曾稱子孫在學讀書者不下二、三百人。四氏學設立生員,最初是在明英宗正統九年(1444年),當時名額並未確定,廩米亦未供給。嘉靖六年(1527年)首次確定三氏學生員名額,定廩膳生、增廣生各三十名。萬曆四年(1576年),又將四氏學生員的名額廩、增生員各定為四十名,清朝科舉沿襲前朝,四氏學生員體制基本無所變更。

四氏學居“聖人”廟學的地位,在封建科舉中得天獨厚,享有一系列恩優特權,比天下郡縣學佔有壓倒的優勢。在科舉時代,甚至有“無孔不開榜”之說。

科舉時代的兗州考場,分設東、西二棚,西棚在兗州,東棚便設在曲阜。四氏學生中在鄉試科取中,享有特別優厚的待遇。明代,四氏學參加科取便有最低保證數額。清代,四氏學每次科舉中的舉人大都在三名以上,最多時達到八名(同治庚午科)。四氏學生員不人民籍應試,獲取功名的機會自然比一般人多。除科取外,自明成化元年(1465年),四氏學還享有歲貢特例。最初三歲貢一人,後增為三年貢二人,最後確定為全年貢一人,明代成為定例,清代因襲不變。作為“聖裔”的科舉特權,還表現在直接由皇帝恩賜“出身”上,這種恩賜歷代都有。另外,還有不以考試成績而以孔氏子孫身份被破格錄用的情況。

逝者如斯

四氏學設有學官,專門負責學校教學和行政事務。四氏學學官有——:教授與學錄。教授“掌訓課四氏生徒”;學錄“掌副教授,訓迪生徒而教公之胄子”,即兼任襲封衍聖公嫡子的識字老師。學錄本來是國子監的職位,,普通學校都沒有資格設立,四氏學設學錄,乃是“隆以國學之制”,同時再一次證明“聖賢之王遜丕與他學同”。四氏學學官的選擇,有一條不成的規定,即“教授用異性,學錄必以宗人”。孔氏認為“異性則師嚴而道尊,宗人則情親而愛篤,嚴者激勵以成其材,而親者用以拾遺而補闕”。

四氏學的學址及規模,數經變遷。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年)建在孔廟東南。明萬曆十年(1582年)遷之於按察司東,萬曆四十二年(1614年)又遷學於廟西觀德門外。四氏學的規模,有頭門,有二門,左右角門,明倫堂五間,東齋五間曰“啟蒙”,西齋五間曰“養正”,後堂五間,再後堂五間曰“公子號房”。清朝曾經三次修葺四氏學宮。民國初年,廢科舉,興學堂,四氏學宮荒廢已甚。民國十三年(1924年),孔府在四氏學舊址,改建“闕里孔氏私立明德學校”,四氏學的學田也收歸孔府經營。

(來源:圖書館號·九龍山書院)

圖文編輯:

黃豔生,濟寧伏羲文化學會專家顧問團副團長、濟寧市中華文化促進會伏羲文化專業委員會主任、濟寧市伏羲文化研究院執行院長、安徽亳州譙城區藥用動植物研究所名譽所長、《中國現代攝影報》記者、《山東青年》記者、律師、心理諮詢師、國家級健康管理師、易學與風水策劃師等。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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