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司應當及時足額給勞動者發放工資,但現實生活中,總有許多企業經常出現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情況,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公司拖欠,究竟拖多久才算拖欠工資?勞動者又該如何維權。
我們先來看看這一問題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所以,對於工資支付,首先要看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有支付的具體時間,如果有,單位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超過約定時間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的,就屬於違法拖欠。
其次,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資支付的具體時間,單位實行月薪的,也應該按月支付,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也就是說,本月工資最晚也要在下個月結束前發放,否則構成拖欠。
另外,實行年薪制的,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於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工資;工作期間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工資。
但是,並不是所有拖欠工資的行為都違法。法律禁止的是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生活中我們所說的拖欠工資實際上指的是無故拖欠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形不屬於無故拖欠: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
除此之外,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那麼,如果勞動者遇到單位無故拖欠工資,該如何維權呢,
首先,可以跟單位協商處理,無法協商一致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去相關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其次,勞動者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或是未足額支付的勞動報酬。或者在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的情況下,直接到法院起訴支付勞動報酬。
最後,如果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情節惡劣的,可能還會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好了,今天就是這樣,關注李旭律師,瞭解更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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