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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系列8:陳某志被判處24年有期徒刑的法律分析

由 大眾普法課堂 發表于 美食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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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系列8:陳某志被判處24年有期徒刑的法律分析

陳某志觸犯了那麼多罪名,法院怎麼才判處有期徒刑24年呢?歡迎大家來到大眾普法課堂。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個知識點,叫做數罪併罰原則,詳細來說就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在一定時間內所犯的每個罪分別進行定罪量刑以後,然後按照一定的原則和刑期計算方法決定犯罪分子應該坐多久牢的一種制度。

各國所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不一樣,主要包括併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折中原則。

陳某志之所以被判處24年有期徒刑就是因為適用了限制加重原則,這個原則的意思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應當判處或者已經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的一種規則。可以說,這個原則是介於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之間。根據法律規定,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數個罪名中,如果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不滿35年,那最高只能判處20年,如果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只能判處25年。

陳某志觸犯了尋釁滋事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因此要進行數罪併罰。陳某志觸犯了那麼多罪名,有期徒刑總和刑期肯定在35年以上,所以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志有期徒刑2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萬元,24年的刑期接近25,也算是頂格處罰了。這個判決也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陳某志所實施的每一個犯罪都沒有達到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標準,如果達到了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標準,就直接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了,因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已經把有期徒刑給吸收了,這種吸收所對應的原則就叫做吸收原則。

接下來,我們再簡單講一下另外三種原則,在講這個之前,這裡補充一個知識點,刑法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四種,其中驅逐出境只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第一種,併科原則,也叫相加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把每個罪的刑期按照2+3+5=10這樣的累計計算方式進行絕對相加。舉一個例子,美國大部分州的立法者都認為沒有人可以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所以美國大部分州都廢除了死刑,這就造成對一些罪犯只能剝奪自由權,所以這些罪犯最高只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只是美國沒有無期徒刑這個說法。因為大部分州廢除了死刑,所以大部分州的刑期沒有最高限度,因為這些州是將數個罪名的刑期進行絕對相加,合併執行,所以大家可以看到,美國有些犯罪分子可以被判處上千年甚至上萬年的情況,例如在2015年的時候,美國科羅拉多州一名叫做詹姆斯·伊根的殺人犯被判處12次終身監禁和3318年的刑期,這種判決採用的就是併科原則。

在我國,併科原則所體現的就是,如果同時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加管制、或者拘役加管制、或者主刑加附加刑,都要分別執行。

第二種,吸收原則,簡單來說就是重罪把輕罪給吸收了,例如同時被判處了死刑和其它主刑,最終只判處死刑,同時被判處了無期徒刑和其它主刑,最終只判處無期徒刑,同時判處了有期徒刑和拘役,最終只判處有期徒刑。

第三種,折中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適用前三種原則。我國採取的數罪併罰原則就是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道路千萬條,守法第一條;法律你我他,法治靠大家。今天的分享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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