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天爸爸媽媽離婚了,你是跟爸爸,還是跟媽媽?”
“孩子6歲,已經很懂事了,是不是去了法院,都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我老婆她不上班的,孩子判給她,以後生活、讀書怎麼辦?”
“孩子從小跟我父母一起生活,我和她爭撫養權,我是不是勝算大一些?”
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棘手問題。今天,小青將從
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
這個角度,一招一式地為大家傳授絕對實用的爭奪子女撫養權秘籍。
秘籍心得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孫子兵法有云:
知己知彼,方可百戰百勝。
在講解如何爭
奪子女撫養權前,我們必須
瞭解有關子女撫養權的相關規定
,哪些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哪些是我們可以針對的彈性規定,從而為接下來的爭奪攻略打下良好的基礎。
法律快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
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
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
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
直接撫養
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
有利於未成年子女
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
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
未滿二週歲的子女
撫養權的歸屬一般由母親直接撫養,但存在
4種例外
:
1、雙方協商一致,子女由男方直接撫養;
2、母親有
傳染性疾病
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適宜與母親共同生活;
3、母親有撫養條件,
但不盡撫養義務
,例如整天打麻將、逛街,子女實際由外公外婆照顧;
4、存在虐
待子女行為
,經常性地打罵、凍餓、有病不給醫治等情況。
綜上,只要女方客觀上沒有重大疾病,主觀上有撫養子女的意願,對於未滿二週歲的子女,法律更傾向於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二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子女
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
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
,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
輪流撫養
,對上述三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八週歲以上的子女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但孩子的真實意願
並非是唯一因素
,實踐中還是需要考量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再結合孩子的真實意願作出考量。
因此,如何讓法官
內心確信
我方撫養是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正是本文要
傳授的重點內容。
秘籍心得二:眼觀六路,耳聽八方
設立子女撫養權的初衷,便是為了最有利於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實為“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撫養權案件中的體現。“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即當兒童利益與父母利益等相沖突時,優先保護兒童利益
。
德國
以“子女
最大利益
原則”為指導,父母撫養子女時必須一致為子女最大利益,給付撫養費時必須考慮子女最大利益,子女最大利益受到危害時法院可採取救濟措施。
瑞士
為保護子女利益,限制了父母的一些權力:父母一方不應有損害子女與另一方關係的行為,父母不關心子女則剝奪父母與子女的交往,甚至有血親關係人的交往;
澳大利亞
亦明確處理離婚父母對子女撫養等問題時,應當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首要因素。
我國
此次《民法典》中“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的確立,一方面補全了之前《婚姻法》中對子女撫養權原則的法律缺失,另一方面是對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的判斷標準的宣示:要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體地位、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觀意願,並綜合衡量父母的撫養條件。
除此之外,小青速遞
日常審判經驗
如下:
法官參考因素
1。與父母之間的利益;2。使子女不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並附加考慮:1。對子女的理解和判斷有影響的因素;2。與父母和其他親屬的關係;3。父母一方積極激勵子女與另一方建立友好親密關係的意願與能力;4。周邊環境變化對子女的影響;5。與父母一方保持聯絡所產生困難和花費,以及該困難和花費對探視交往權造成的影響;6。父母或其他親屬滿足子女需求的能力;7。子女的個人相關因素(如性別、年齡、生活方式、成熟程度等);8。父母對自身責任的態度;9。家庭暴力的情況;10。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情況;11。是否能簽發命令;12。其他相關的因素。
看不懂?下面的實戰秘籍,小青手把手教你如何靈活運用以上參考因素,制定
完整的爭奪撫養權攻略
。
實戰秘籍:打蛇七寸,直取要害
根據前面兩個秘籍心得的分析和鋪墊,接下來我們可以運轉功法,製作對子女未來的撫養規劃方案,說明自己直接撫養的可行性,從而一招制敵。
規劃中可以說明:以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點、對孩子學習的規劃、其他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規劃(存在多個子女時)、自己的特長、如何利用自己的特長培養孩子、自己帶孩子將有什麼樣的正面影響、自己實現規劃的經濟保障等。
在法庭上切中法官的痛點,讓他對我們的方案有所心動,從而更容易地將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偏向我們。具體如下:
過去給過孩子什麼?
1。
穩定的生活環境
:居住證明、收入情況等都可以證明;
2。悉心的照顧、陪伴:花費在子女上面的費用開銷;與子女遊玩的照片等能證明親子關係和睦的證據;
3。
子女已經形成的心理依賴
:可以透過與子女主動談話,錄音錄影。
未來能給孩子什麼?
1。
優質的學習環境
:如果一方名下有較為優質學校的學位房,在爭奪撫養權時非常有優勢。如果學位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法院判決小孩的撫養權歸一方,為了降低對小孩的影響,房產一般也會判給該方。子女的撫養權直接影響到雙方財產的分割。
正因如此,曾經出現個別離婚案件中,父母為了爭奪房產,先爭子女撫養權的情況。
2。
合理的探望方案
,讓孩子不缺少父愛母愛:直接表明自己願意配合對方探望孩子的態度,列出自己的計劃,既能夠減少對方的顧慮,也能向法官顯示出自己撫養孩子的決心,同時也能體現出自己的通情達理,對於爭奪撫養權大有好處。
3。
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協助帶孩子
:為了證明自己的父母有能力、有意願協助自己撫養子女,可以提供父母的書面意見,有條件的可以邀請父母一同到庭,當庭向法官說明情況。同時,如果之前子女就已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況下,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7條規定,法官在認定父母撫養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協助帶孩子可以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
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
對方不宜帶子女的理由?
1。
患有傳染病
或者久治不愈的重病:生病的一方可能照顧自己都存在一定困難,如果由其照顧子女可能會帶來嚴重後果。
2。
對方經常出差,不適合帶小孩
:可以提供對方近期出差的證據,證明對方可能因工作原因經常外出,無暇照顧子女。
3。對方曾拒不支付撫養費:這也可以推斷其對於
子女的關愛程度可能不強
。
4。
是否曾存在毆打、虐待子女的情況以及
一些難改惡習
,如吸毒、賭博、酗酒等;以前是否有因犯罪而遭受刑事處罰。
其他對比因素我更適合?
1。
沒有其他子女,並且喪失生育能力
:經常會有人為了這項去做結紮手術
2。
受教育程度
:可以提供自己的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明以及以前輔導子女學業的證據,來證明己方對子女接受教育的重視程度以及輔導能力均比對方高
3。工作情況和經濟實力:
沒有經常出差,或者工作地離家近,工作時間較為自由,收入穩定
,經濟實力良好都是對爭奪子女撫養權更有優勢的地方。
4。道德人品和教育方式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若任由品德不端的的父母經常給孩子教導歪曲的理論,則會毀了孩子的一生。如果存在相關證據(包括證明自己品行端正及證明對方品行不端的證據),可以適時向法庭提供。
以上,便是小青整理的關於子女撫養權爭奪的全部
攻略。
婚姻
是二人
之間的感
情事情,儘管離了婚,
但
孩子
都是父母心頭上的一塊肉
,對孩子的愛不應離婚、
不應
一方未取得子女撫養權而有一絲的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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